大庆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行政规章
大庆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大庆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1月15日以市人民政府第一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发挥测绘成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测绘结果,是指在本市陆地、水域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它有关的专题地图。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 大庆市建设委员会是大庆市测绘成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直、省直单位指定的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资格的审定工作。
外地测绘单位在本市进行测绘,须经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所完成的测绘成果,不准复制、翻印、转让、出版和带离出市。
第五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对全市测绘成果负责质量监督。
各单位的测绘任务计划、任务书、技术总结和检查验收报告,须报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审查备案和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准提供利用。
第六条 各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要设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测绘成果。要对测绘成果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标明密级(内部使用的标明“内部使用”字样),采取有力措施加以保管,并建立领取、利用等管理制度;要及时向市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所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 (或副本) 一份。存有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丢失或泄密事故,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测绘管理部门和保密部门报告。
第七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全市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以及基础测绘成果的出版、加印、复制、调拨和提供使用。
第八条 各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要合理提供测绘成果利用,避免重复测绘。利用测绘成果,由利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明用途、 范围和数量,经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开具《索取测绘资料专用公函》,到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办理手续。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利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需要销毁失去保存和使用价值的测绘成果时,应进行鉴定,并至少有两人监销。
销毁保密测绘成果的登记册要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测绘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不汇交有关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测绘资格,并停止提供测绘成果。
(二)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或取消相应的测绘资格。
(三)非法转卖测绘成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提供测绘成果。
(四)擅自提高测绘成果收费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测绘成果价格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提供测绘成果单位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罚款时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三)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毁损的。
(四)测绘成果丢失或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此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