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横向经济技术联合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横向经济技术联合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横向经济技术联合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1月15日以庆政发[1990]3号文件发布)
为鼓励和促进横向经济技术联合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展横向经济技术联合的原则、形式和目标
1、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技术联合的基本形式, 是发展的重点。企业之间进行横向经济技术联合,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各有关部门要维护企业进行横向经济技术联合的自主权,不得从本位利益出发加以干涉,同时做好引导工作。
2、企业横向经济技术联合的形式,可以是紧密型、 半紧密型,可以采取合资、独资、补偿贸易、带料加工、产销联营、购销联营、租赁承包和技术转让等形式。具体的联合形式和内容,由联合各方确定。
3、进行经济技术联合,应围绕以下目标:
①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合理化。
②有利于推动我市替代产业、地方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发展。
③有利于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的潜力,做到投入少、产出多,产品质量好,技术进步快,经济效益好。
④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优化组合。
⑤有利于在全市形成和发展商品市场、资金市场和技术市场。
⑥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开。
二、计划管理、物资管理与统计管理
4、横向经济技术联合项目要纳入国家计划,接受国家计划宏观指导。 横向经济技术联合的规划与计划,由市经协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其中。
5、凡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经济技术联合的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由市经协委会同市计委、市经委统筹安排纳入计划。
向市外投资建设的联合项目,不占用基建指标和技改指标的,由市经协委审批;占有的,由市经协委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审批。
6、横向物资协作,由市经协委负责组织协调, 物资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物资协作的组织管理工作。
省管的出省协作物资,由协作单位向市经协委提报年度、季度计划,经审核汇总后报省审批。铁路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安排运输。没有计划的不准出省。
7、经济技术联合组织内部生产建设用的物资可以互相划转。 企业通过经济技术联合得到的能源和原材料,物资部门不得扣减计划分配指标。
市组织的紧缺协作物资(产品),实行谁出力谁受益的原则,协回物资优先分配给提供物资(产品)和参与协作的单位。
8、联合企业生产的产品(物资),在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 属本单位支配的部分,可用于横向协作;通过联合增加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不属国家投资和计划供应原材料的,企业有权自销。
9、联合企业投产前后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要纳入统计范围,向市统计部门、经济协作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
三、引进先进技术与人才
10、积极发展与外地科研单位(包括大专院校)的技术联合与协作。全市和各企业均可作为科研单位的试验工厂、试验性生产基地,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科技新领域。开发、引进“短平快”项目,生产和试制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优先贷款。
11、独资、合资及合作经营企业需要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除按本地工资类别发给基本工资及补贴外,再增发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一定特长的专业人员,工资可向上浮动。
12、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来我市帮助现有企业,在塑料、纺织、建材、化工、服装、食品和饲料等行业,进行技术攻关、技术指导、提供先进技术设备,并在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节约能源和降低原材料消耗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一次性付给酬金;也可以税后第一年新增利润为基数,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比例付给酬金;还可以技术入股,按比例分成税后利润或产品。
13、欢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来我市进行科技成果转让。凡是大庆确实需要或填补工业空白的项目,在成果转让费上给予优厚待遇,实行双方协商议定价格,可以一次总算,也可以按照该项目技术实施后新增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
来我市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进行经济技术咨询等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取得一定比例的报酬。
四、征税办法与收益分配
14、经济技术联合组织和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在本市依法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然后按“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分配利润,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15、外地向我市能源、交通设施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联合企业生产初期经济效益不好,但社会效益较好、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定期免征或减征、缓征所得税。
经济技术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按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用于技术开发。
经济技术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获省级(含省级)以上优质新产品称号的,按规定免税;发生亏损或利润率在5%以下纳税有困难的,税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16、按本规定减免税时,需经上级税务部门审批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逐级申报审批,其余由经济技术联合组织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批。
五、组织领导与合法权益保障
17、大庆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是市政府管理全市横向经济技术联合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横向经济技术的统一规划、综合协调、指导服务、项目审批、对外洽谈,并探讨横向经济技术联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各中直、省直、市直企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机构,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工作。
市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精神,为企业发展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创造必要的条件。
18、经济技术联合组织由市经协委批准后,属紧密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经济联合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如本金、利息、利润、产品及组织形式、用人制度等,大庆市人民政府依法给予保护。
19、经济技术联合组织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协议发生纠纷时,由批准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规定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大庆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