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地来我市投资实行优惠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地来我市投资实行优惠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地来我市投资实行优惠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1月15日以庆政发[1990]3号文件发布)
为进一步吸引外来资金,发展大庆经济,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大庆市人民政府欢迎国内外一切公司、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入股、租赁、补偿贸易、产销联营等形式来我市投资、开办企业。
投资者的一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允许以各种形式进行投资,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折资的原材料、设备和技术等。
三、凡来我市投资兴办轻化工、能源、交通、建材、纺织、电子、轻工、食品加工、机械加工、农林牧副渔、教育等各种开发性企事业的,均享受下列优惠:
1、在计划审批、建设规划、设计审批、土地征用、 工程施工、工商登记等方面,优先安排。
2、在原料、能源、物资供应、信贷、劳务等方面,享受本市国营企业的同等待遇。
3、在本市边远、贫困和未开发的地方投资的, 可酌情减半征收场地使用费和场地平整费。
4、我方税后让利5—15%。
5、客方所得税回原地缴纳。
6、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分得的利润,可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
四、用于下列项目的投资,在让利方面,给予特别优惠:
1、创汇企业、高技术和生产我市急需的短线紧俏产品的企业,我方在 2—5年内税后总让利20—50%。
2、用于本市边远贫困地区改造土壤、改造草原、 改造泡沼及其配套项目和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的投资,我方在合同期满后酌情让利1—3年。该项投资经营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3、在解决我市劳动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根据安置就业人数的多少, 我方税后总让利10—20%。
4、开发能源、交通、通讯设施的项目,从开始获利之日起,我方2年内不分成。
5、在教育、卫生、环保等经济效益比较低、社会效益比较好的行业投资, 我方税后总让利20—30%。
6、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内涵再生产的项目,我方税后总让利10—20%。
本规定由大庆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