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联合组织审批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联合组织审批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联合组织审批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1月15日以庆政发[1990]3号文件发布)
为推动和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深入发展,加强经济联合组织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经济联合组织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范围
各种紧密型、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经过审批。
(一)通过联合建立或组成新的经济组织。
(二)通过联合更换企业法定名称。
(三)通过联合缩小或扩大经营范围,减少或增加生产品种,以及改变产品商标的。
(四)其他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济联合组织。
二、审批机关与分工
(一)松散型的一般经济联合,由联合主办单位审核,主管局(总公司)批准。
(二)市内同部门及市属同行业和区范围内的经济联合组织,由主办单位审核, 主管局(总公司)批准,报市经协委备案。
(三)市内跨部门、跨行业的经济联合组织,由联合主办单位的主管局审核,报市经协委审批。
(四)市内单位(含中直、省直企业)同市外单位联合,由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经协委审批(独资经营的,由投资者向市经协委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合资、合作经营的,由我市参加联合的一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五)需要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联合项目,由联合主办单位按照基建、技改计划管理权限和程序上报市主管部门,由市经协委会同市主管部门审批。
三、审批手续
申请建立经济联合组织,要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联合组织的章程、协议或合同。
(三)可行性论证材料。
(四)财政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联合各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联合各方原营业执照(副本)。
(七)企业法人委托书和有关人员身份证明。
(八)固定生产或经营场所证明。
外地企业或单位来我市办独资企业,除持有上述文件资料外,还需持有原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开办企业的证明。
四、紧密型和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
经批准后,方可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业务的,注销营业执照。
本规定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大庆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