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1月22日以庆政发[1990]6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工业品生产资料交易新秩序,合理组织流通,保护合法经营,制止不正当经营行为,稳定市场和物价,保证生产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品生产资料,是指工农业生产建设所需的工业品物质资料 (不包括商业部门分工管理的工业品生产资料);重要生产资料,是指国家计委、 物资部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分配的品种: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煤炭、焦炭、重油(包括烧用原油);木材、水泥、金刚石;硫酸、硝酸、纯碱、烧碱、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 树脂、片基涤纶树脂、新闻纸、凸版纸、纸袋纸、橡胶、轮胎;汽车、拖拉机、电线、电缆、工业锅炉;报废汽车、军队退役报废设备,共43种。
第三条 凡国家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的交易活动,包括购销、联营、调剂、协作、开发等各种经营方式,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凡参与我市工业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办法,接受市物资局的管理和工商、物价、税务等经济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大庆市物资局主管全市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工作,并成立有市计委、经委、经协委、工商、物价、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 (设在市物资局),负责日常工作。同时, 建立管理与经营分开的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化、票据化、规范化、法制化。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设立生产资料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进行一般工业品生产资料购销合同鉴证、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合同审查,制裁非法交易行为。
第二章 经营企业
第六条 物资部门的物资供销经营企业与综合物资经营服务企业、生产主管部门的物资供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供销社县级以上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生产资料批发企业:
(一)有相应的营业场地。
(二)自有资金不少于40万元。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商品性能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仓储设施或稳定的租借库场。
(五)有较稳定的生产资料供货来源。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具体的管理章程。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办生产资料批发企业。
第七条 物资部门的批发企业按照各自的分工范围组织经营,主要为市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零售企业服务。
第八条 物资部门供销经营企业、综合经营服务企业,生产主管部门供销企业,商业企业,供销社,集体企业(不包括劳动服务公司)和私营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生产资料零售企业:
(一)有一定的营业场地。
(二)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熟悉商品知识的业务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有较稳定的生产资料供货渠道。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具体的管理章程。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办生产资料零售企业。
第九条 生产资料零售企业的分工:
物资部门供销经营企业和综合经营物资服务企业,按经营范围分工经营;生产主管部门供销企业,限于经营系统内自销产品和供应业务。
商业企业,限于物资企业、商业、供销企业交叉经营的部分。
私营企业,限于经营一般生产资料,不准经营重要生产资料。
第十条 申请开办生产资料批发或零售企业,须提出申请,持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先经市物资局对经营资格、经营品种、经营范围进行审查,持市物资局批件,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外地到我市申请开办生产资料批发或零售企业,还需经市经协委审批。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生产主管部门,可以向物资批发、零售企业和生产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销售本企业、本系统生产的产品。
生产企业购入的重要生产资料,只准在本企业内部销售;向本企业外部销售时,必须进入生产资料市场。
第三章 生产企业购销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按规定允许自销的重要生产资料,可以委托物资企业代销,也可以在批准的交易场所销售,但不准在场外交易,属于专营品种只能销售给专营部门。以下情况不受此限:
(一)供需双方签定的专用设备。
(二)国家批准用于集资的份额。
(三)国家批准计划外出口的。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专营的品种,生产企业用于补偿贸易时,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市物资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成交或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超储、积压和不适用的生产资料,可以出租、转让、调剂、销售,或委托物资企业代销;其中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须经物资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省管协作物资品种,在交易、协作中出现省际情况时,须经市经协委审核;在交易、协作中出现市际情况时,除废钢铁、废旧金属仍由原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余均由市经协委审批。
第四章 经营企业购销
第十六条 大庆市物资贸易中心是大庆物资管理部门的物资经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可以从事批发兼零售。不具有物资经营性质的企业物资部门,只准在本企业内供销,不准对外经营批发或零售业务。
第十七条 受国家委托承担生产资料指令性供应和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物资企业,要严格执行计划和合同,不准擅自截留或转计划外销售。
第十八条 经营再生资源的物资企业和供销社,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工矿企业、铁路、供电、电讯、军事等生产、公用、专用设施在用和报废的器材;收购个人非生产用废旧器材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章 交易场所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是进行工业品生产资料批发或零售业务的固定场所,批发交易场所设在市物资贸易中心。市物资贸易中心从经营业务上指导各物资门市部。
第二十条 进入批发交易场所的生产企业和物资经营企业,须具备法人资格,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向市场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交易证。其中,采购定向销售和专营品种的,还须持有县(区)级以上生产和物资管理部门的证明,才能进行交易。没有证件的,不得进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工业品生产资料,须是国家规定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物资。黄金、白银、民用爆破器材和国家强制淘汰的产品,不准进场交易。
第二十二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须有质量保证书、化验单、产品合格证;旧机动车须有当年车检证明、车辆执照。货主要对商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市场交易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短缺生产资料搭售其它商品;不准倒卖或变相倒卖经营资格批件、营业执照、订货合同、票证、提货单等;不准从零售企业套购紧俏生产资料转手倒卖;不准为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帐号和代订合同、代开发票。
第二十四条 工商、公安等部门没收的生产资料,按《大庆市扣留没收各类物资管理规定》(庆政发[1988]50文件)处理。
第六章 价格、收费和财务、税收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物资企业销售一般工业品生产资料,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国家无规定价格的,可以随行就市。国家规定最高限价的重要生产资料,生产企业自销不准高于最高出厂限价;国家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经物价部门作价后,方可销售;其他生产资料经营企业销售不准高于最高销售限价。进口生产资料按照国家规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代理价。
销售生产资料,实行明码标价,悬证经营。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物资企业销售生产资料,不准搞行业性垄断价格,不准在规定价格之外加价;协作物资可以平、议互补。
第二十七条 经过批准,计划内物资转计划外销售或进行品种串换、物资协作,国家投放的物资和基建剩余积压的物资进入市场销售的差价,要单独记帐,不进企业利润,滚动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生产资料购销业务结算,一律通过汇兑或银行承兑汇票, 不得支付现金(个人购销的除外),不得用支票另加现金或一笔业务两张发票结算。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资料购销活动中,不准收受回扣、“好处费”、“信息费”和“提成费”等钱物;依法给予或收受的优惠、佣金,要作为支出或收入列帐。
第三十条 生产资料代购、代销服务收费标准,按市物资局、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纳税事宜,按税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有关监督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当事单位给予企业降级、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当事单位的处罚,可以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单位被罚款的,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扣取;个人被罚款的,由本人支付,单位不得代付。
罚款全部交给财政部门。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物资企业、生产企业、生产主管部门的供销企业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生产资料,未经批准擅自用专营生产资料搞补偿贸易,以及不按规定出售或收购生产、公用、军用器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物资企业擅自将计划内物资转计划外销售,经营单位或个人从零售企业套购紧俏生产资料转手倒卖,企业、事业单位为非经营单位提供帐号和代订合同、代开发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在场外自销重要生产资料,未经批准销售、转让库存重要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低劣、假冒、报废、淘汰产品,拼装车;倒卖经营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合同、票证、提货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收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章价格、收费和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由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监督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物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