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钢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钢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钢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1月22日以庆政发[1990]6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整治钢材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建立钢材交易新秩序,保障钢材购销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庆市钢材市场设在市物资贸易中心,并在五个区政府所在地设立钢材代销点。
第三条 市物资贸易中心、市金属材料公司、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和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可以经营钢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钢材。
从事钢材经营的,须办理批件和营业执照;进入市场交易的,要办理交易证。
第四条 市金属材料公司限于经营从省公司购入的计划外的钢材。
企业购入的钢材限于本企业自用,多余的可进入钢材市场销售。
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和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限于经营用废钢铁加工或串换来的钢材,供本系统自用;多余部分可进入钢材市场销售。
市内各钢厂生产的产品,由市经委统一调配,余下部分进入钢材市场销售。
第五条 市金属材料公司和中直、省直、市直企业为解决钢材缺口或规格型号,用钢材到市外进行串换或调剂的,要事先到市钢材市场办理手续。
第六条 停建、缓建项目清理后的钢材,项目主管部门可调剂使用。
第七条 省分配的地方计划内钢材指标,根据市计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经市物资局主管部门审定使用方向后,由金属材料公司直接拨给用户。
第八条 计划内钢材出厂价和钢材流通中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的规定执行。计划外钢材的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市内小钢厂生产的钢材的价格,由市物资局和物价局拟定,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销售钢材要明码标价,公开销售。
禁止在钢材交易中行贿受贿或变相行贿受贿。
第九条 钢材市场上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统一使用由市税务局批准印制的发票,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没有盖的,银行不予结算转帐。
第十条 以下交易为非法交易:
(一)无经营资格单位经销钢材。
(二)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票证。
(三)不在指定场所进行公开交易。
(四)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
第十一条 工商、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依法监督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对非法交易,按有关规定处罚,扣留没收的物资,按《大庆市扣留没收各类物资管理规定》(庆政发[1988]50号文件)处理,罚没款全部交给市财政;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钢材市场管理、监督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物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