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4月19日以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制裁违法经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的石油和石油化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外自销的原油、落地原油、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化肥、农膜、高压聚乙烯、低压聚乙烯、聚丙烯 (以下简称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我市石油成品油统一由大庆石油公司经营;农村供销社和农机部门经营,须经省石油公司发给《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
生产企业计划外自销的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除用以串换本企业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的以外,只能售给规定的成品油经营部门,不得售给其他经营部门。
第四条 非石油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性加油站。企业内部物资供应部门的成品油和加油站,只限于供应本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对外经营。
第五条 农民售粮所得挂钩柴油自用有余部分,农民之间可互相串换使用,也可由石油经营部门以零号柴油议价零售价格收购,但农民个人不得进入市场出售。
第六条 化肥、农膜由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国家大中型化工厂超产的化肥,由专营部门统一收购。地方企业和乡镇企业生产的化肥,由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订购,或者联销、代销,或者由工厂直接销给农民使用。
第七条 石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生产、收购、调运、供应等规定。不得将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销售,不得将平价部分转为议价销售。
第八条 成品油生产企业与有关企业签订带原油或落地原油加工合同时,要事先考察有无原料,并将签订的带料加工合同文本送石油化工产品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审查,防止利用签订假带料加工合同进行诈骗活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
成品油生产企业不得与私营企业或个人签订原油或落地原油带料加工合同。
第九条 石油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用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串换本企业生产建设所需物资时,必须直接从生产该物资的企业或国家物资经营部门串换。石油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用计划外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调剂少量生活物资,但下属单位不准用计划外产品调剂生活物资;用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调剂生活物资的计划,须于每年一月份分别报市物资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生产企业生产的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必须保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禁止开办土炼油厂。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生产的计划外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均须进入石油化工产品市场挂牌公开出售(不得超过国家最高限价),接受工商、物资、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进行场外交易。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计划外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经石油化工产品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审查后,方可成交。
第十三条 大庆市石油化工产品市场设在市物资贸易中心,物资部门负责交易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场内设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
(二)审查产品的来源和去向。
(三)审查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并进行登记管理。
(四)查处场内场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汇入我市地方和乡镇生产成品油企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企业名录)款项后,收款企业要及时到石油化工产品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审批手续; 经审查合法的,银行方可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五条 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运输出市。先经石油化工产品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发货票上盖章,省内协作物资到市经委办理出市手续,出省协作物资到市经协委办理出市手续,均经公安局签证后,方可出市。
第十六条 对在市场成交的计划外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的收费标准及其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进行场外交易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成交额15%以下的罚款。
(二)无照经营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三)倒卖购销合同、票证和就地转手倒卖、骗买骗卖等,按投机倒把有关规定处罚。
(四)哄抬物价和变相涨价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擅自利用石油和石化产品调剂生活物资时,按场外交易处罚。
本条处罚中,扣留、没收的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按《大庆市扣留没收各类物资管理规定》(庆政发[988]50号文件)处理;罚没款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石油、石油化工产品市场管理监督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