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4月27日以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标准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83]城建字第 265号文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85]城建字第63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黑建经字[1986]2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混凝土产品质量、检测成果质量的监督和建筑企业、构件生产厂、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分别由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大庆石油工程质量监督站、大庆乙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为国家为用户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四条 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市政府履行监督职能,行政上隶属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市技术监督局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除大庆石油工程质量监督站、乙烯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工监督管理范围以外的所有工程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二)负责全市所有混凝土构件厂(含中、省直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三)负责全市所有工程检测中心站(室、所,含中、省直企业)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审批营业资格,审查试验人员。
(四)负责市级和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核验审定,推荐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全面质量管理升级达标推荐上报工作。
(五)负责全市建设监理机构的审批和业务指导工作。
(六)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质量争端。
(七)参加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试验、鉴定工作。
第五条 大庆石油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大庆乙烯工程质量监督站,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分别负责石油管理局投资的石油建设工程项目和乙烯重点工程项目内投资建设的各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工作上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
上级规定的或市建设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特殊工程,由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程度:
(一)所有受监工程,开工前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持工程勘察报告和有关批件,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授权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准开工。
(二)工程施工中,质量监督站或授权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对主要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质量等级评定。
(三)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设计单位进行预验;施工单位将预验结果和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授权单位申请核验;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授权单位核验后,进行综合评定认证,发给质量等级认证书。
未经核验认证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和结算工程款。
第七条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混凝土构件生产厂和质量检测中心站(室、所),均须按以下标准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缴纳质量监督费:
(一)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2%0缴纳,由建设单位从管理费中列支。
(二)混凝土构件,按年销售总额1‰缴纳,由厂家列入产品成本。
(三)质量检测中心站(室、所),按年度对外检测收入总额2%缴纳。
第八条 企业质量管理:
(一)一、二级建筑企业设立全面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查机构;三、四级建筑企业配备专人,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工作。
(二)企业要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升级规划,使全面质量管理定级和优质工程率或优质构件率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
(三)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九条 为促进工程质量和构件质量的不断提高,每年评选一次优质工程和优质构件。优质工程分为优质金牌工程和优质银牌工程,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均可参加评选;优质构件评选大庆市优质构件。
优质工程和优质构件的评选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市建委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越级设计、越级施工的,令其停止营业或停止施工,同时按规定处以罚款,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付工程款。
(二)无证生产、越级生产混凝土构件和持证厂家生产销售质量低劣构件的,按规定处以罚款,直至没收全部所得;售后造成严重质量人身事故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化验不合格的原材料的,令其返修或停工整改。原材料由于检测原因造成事故的,追究检测人员的责任。
(四)工程质量低劣的,令其返修或停工整改,直至建议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罚款时,统一使用经市财政局认定的票据。罚款全部交给市财政,按规定管理使用。
单位交纳的罚款,企业在留用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个人交纳的罚款,由本人支付,单位不得报销。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按规定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0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 3月20日大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