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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大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大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4月12日以庆政发[1990]13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乡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屯和国营、集体农、林、牧、渔场等单位(以下简称村镇)的规划和建设活动。
  第三条 村镇规划要按照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制。村镇建设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自力更生,量力而行,逐步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设成村镇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居民住宅建设,要统筹安排,力求实用,注意经济、美观、安全、卫生。
  第四条 村镇居民和驻乡、镇单位,对本村镇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有建议权;对公用设施有使用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个人有监督、检举、控告权;同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大庆市建设委员会是市政府管理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村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行政措施。
  (二)组织和指导全市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审批村镇总体规划,审查乡镇公共民用建筑设计,组织建筑施工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培训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监察人员。
  (四)组织发放和管理村镇(系指集镇和未设房管所的建制镇)房屋产权证照,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按规定收取村镇房屋交易管理费和房屋产权登记费。
  第六条 区建设委员会是本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村镇建设、规划的政策和规定,编制村镇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村镇规划的实施,审查村镇建筑工程设计,指导施工管理。
  (三)组织有关单位对村镇道路、桥涵、广场、给排水工程、电力设施、测量标志等设施进行建设和维修。
  (四)协助环保部门检查、监督污染源治理情况,组织村镇绿化,管理村容镇貌。
  (五)负责村镇房屋和各种设施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村镇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助理员,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
  (三)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各类建设项目及其选址。
  (四)办理村镇建筑工程许可证件和房屋产权证照。
  (五)监察违章建设。
                 第三章 村镇规划管理
  第八条 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一般为15至20年,建设规划一般为3至5年。
  第九条 区建设委员会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屯建设规划,国营和集体农、林、牧、渔场编制本单位的建设规划。村屯建设规划,须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农、林、牧、渔场的建设规划,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内容包括:居民住宅、工商业、交通、通讯、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公用设施、集贸市场等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各新建项目或改建项目的具体方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村镇居民的原有土地、宅基地的利用与规划发生矛盾时,应服从规划。迁村并点选建新址时,须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村镇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在村镇规划范围内进行一切建设,必须服从村镇总体规划;开工建设前,必须具有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乡镇建设要按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规程和标准,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民族风格、地方特色。
  凡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施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涉及规模、内容、标准的重大变更或需要重新设计的,报请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有条件进行综合开发的村镇,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
  第十七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生产性建筑、公用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由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建设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各建设者提交的建设项目汇总平衡,依照规划确定位置、用地范围和编制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由村镇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由土地部门按《土地管理法》规定进行土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活动时,必须办理《村镇建筑工程许可证》,否则不准开工。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万元以内的公用民用建筑的《村镇建筑工程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签发;建筑面积在200至300平方米、单项工程总投资在 5万元以上的公用民用建筑的《村镇建筑工程许可证》,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签发;建筑面积 500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建筑、公用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村镇建筑工程许可证》,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签发。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领取《村镇建筑工程许可证》一年后还未进行建设的,由签发机关收回《村镇建筑工程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须持有大庆市建设委员会签发的《施工企业注册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村镇建筑工程许可证》、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等级证书。
  《施工许可证》的签发: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签发;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区以上建设委员会签发,并到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承接建筑任务时,须到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施工中要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严格执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区和乡镇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任何建设活动时,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用设施和文物古迹,不得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村镇建设与油田建设发生矛盾时,服从油田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无理要求或拒不执行油田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村镇公用设施的, 须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领取《临时占用许可证》;使用期间,按规定交付补偿费;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及时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要自行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除建筑垃圾,平整好场地;向所在乡镇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包括工程竣工图纸、资料、验收合格证书等),经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村镇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图表和其它资料等,要及时归档,不得损坏、散失或据为己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
  (二)为村镇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有明显创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建设委员会责令停工或取消施工资格,同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或不按批准选址建设的。
  (二)雇佣无证施工企业的。
  (三)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的。
  (四)没有设计或按没经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五)擅自更改村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接到罚款通知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纳罚款,收款部门要开具经市财政局监制的票据。
  罚款全部交给同级财政,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0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