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大庆市林政与森林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大庆市林政与森林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大庆市林政与森林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4月27日以庆政发[1990]14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林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政管理(不包括城市园林林政管理,下同)、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经营、林木采伐、加工等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庆市林业局及其授权的各区农林科,分别负责全市和各区的林政与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林木的所属关系由 《林权证》确认,林地的所属关系由 《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所有证》确认的林业施业区内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林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未成林造林地和苗圃用地等一切土地,为发展林业专用土地,未经市林业局同意,不得改变其面积和界限。
  禁止毁林开荒和开垦其它林地。靠近林缘、苗圃的耕地、草原,不准蚕食林地、苗圃;已经侵占的,必须退耕还林,退草还林。
  禁止在新植林内采草、采药、放牧。
  护林防火期间,禁止非护林人员进入林地。
  第五条 国营林场和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林木和人工林,由市林业局登记造册,市政府核发《林权证》;集体、个人所有或经营的林地、林木,由所在区农林科登记造册,区政府核发《林权证》,报市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埋设管线、架设输电线路等建设时,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时,须凭市林业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根据市政府规定对市林业局或林权所有单位给予补偿。
  砍伐城市园林树木或占用绿地,按城建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林木采伐实行限额、计划、凭证采伐。
  (一)全市的年采伐限额,由市林业局根据各区、国营林场的造林面积和林木蓄积自然增长量核定。没有完成造林任务,林木蓄积自然增长低于林木蓄积消耗的,不批准采伐。
  年采伐限额包括所有林种森林和树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和一切人为活动引起的森林资源立木蓄积消耗总额,不包括自然灾害(火灾、病虫害)和林木自然枯损等导致的森林资源发生损害的数额。
  (二)国营林场的采伐调查设计,由市林业局批准;乡、村、集体的采伐调查设计,由区农林科审查,报市林业局批准。
  (三)单位、个人采伐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国营林场和其他经营森林的国营单位,提交林权证、采伐申请报告、 伐区调查报告、采伐设计、更新办法与保证措施和上期伐区作业质量、更新合格验收证明等。
  2、集体单位和个人,提交林权证和所在区农林科审核的采伐申请报告、 本单位现有林地总面积、总蓄积,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本年度造林验收证明,采伐面积、地点、目的、树种、林种、林龄、林况、蓄积与更新时间、办法等。
  第八条 非林业部门和木材经销部门经营或加工木材、木制品,须先经市林业局同意,然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省内或出省整火车运输木材,须持有市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但国营林业部门凭证按计划采伐、销售的除外。
  不准无木材合法来源、无固定从业人员、无资金、无设备、无场地厂房的单位、个人经营、加工木材。
  不准倒卖贩运木材。
  第九条 森林资源统计年报:
  (一)按《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统计办法》和省林业厅林发(资)[1987]268 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填报。
  (二)统计数字以森林资源档案为准,如实填报,不得随意改动。对林地面积的减少、增加,数据来源、统计方法、资源消长及其原因等,要在分析报告中予以说明。计划外资源消耗,可采取设样地和典型调查等方法测算。
  (三)各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和领导同志,要对填报数字负责,层层把关。
  第十条 毁林案件的报告、统计。
  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幼树20株以上不足50株,滥伐林木 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50株以上不足250株,和相当于上述损失的毁林案件、殴打护林员案件;盗伐林木 1至10立方米或幼树50至500株,滥伐林木5至50立方米或幼树250至600株,和相当于上述损失的数额较大毁林案件,要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填写《发案报告单》,上报市林业局。盗伐林木11至50立方米或幼树501至2 500株的数额巨大毁林案件;盗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 500株以上,和相当于上述损失的数额特别巨大毁林案件,要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各区、乡林业主管部门,要分别于每月25日和30日前,逐级向市林业局填报《林业行政案件综合统计月报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盗伐、滥伐毁林案件举报中心,公告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打击举报人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情节轻微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林,并处以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查处盗伐、滥伐毁林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除国营林场盗伐、滥伐案件由市林业局处理外,其余均由发案地农林科及其授权单位处理;林业治安案件,由发案地公安机关处理;毁林刑事案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林政和森林资源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区、乡、国营林场和其他有林单位,要建立林政管理责任制,使自己管辖范围不发生或少发生重大、特大毁林案件;一般毁林案件年损失量控制在5立方米或幼树250株以内。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每年晚秋到翌年初春毁林易发季节,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林业、工商、公安等部门,由领导同志带队,深入乡、村和有林单位,进行林政管理检查和执法检查,处理毁林案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林业局解释,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