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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技人员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若干政策的规定

关于鼓励科技人员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若干政策的规定

关于鼓励科技人员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若干政策的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7月2日以庆政发[1990]23号文件发布)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90]43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人员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为充实和稳定我市农业一线科技队伍,鼓励科技人员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保证《大庆市科技兴市方案》的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对多余的不胜任的非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对改行时间较短,农业战线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安排到急需用人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区、乡(镇)政府部门要保证区、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科技工作,尽量减少他们的非业务工作活动。
  三、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含委托、定向生),到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工作,可以不受编制限制;农村需要的专业,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满足不了的,可考试录用专业对口的“五大”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不包分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在黑教委计联字[1988]40号文件下发前进入普通高校进修或代培连续两年以上、修完大专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人员,农村确实需要,本人愿意到专业对口的农村乡(镇)科技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视同国家计划内毕业生进行分配。上述人员必须在乡(镇)工作八年,八年后表现好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市人事局批准方可流动。
  四、获得市(地)以上科技奖励的农民技术员,可免试录用为选聘合同制干部。配备计划由区人事科制定,手续由市人事局办理,经费由市财政局解决。
  五、外地大专毕业生分配到我市乡(镇)工作的,户口可按暂住乡(镇)办理。
  六、为区、乡(镇)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毕业后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改派。
  七、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一年见习期满后,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作满四年(含见习期,下同)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再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八年后固定两级。期间离开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的,其浮动工资即行取消。
  八、自黑政发[1984]46号文件下发后,已经在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并工作满四年的,可直接向上浮动两级工资(已执行黑政发[1984]46号文件规定的,向上浮动一级);满八年的固定两级;固定两级工资后继续在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九、对在区、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30年以上(含满30年)的科技人员,报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退休时可享受百分之百的工资待遇。
  十、从1990年开始,每年从省下达给我市的“农转非”指标中提取百分之二十五,作为解决大中专毕业生配偶及子女“农转非”的专项指标,由市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
  十一、从1990年开始,国家分配到农村乡(镇)工作并在当地结婚定居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住房统一纳入区建规划;由市计委、建委、财政局在毕业生分配的下一年度,按每人两千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房补贴,所拨款项专款专用。毕业生建房费不足部分,由区、乡(镇)自筹解决。
  十二、在农村乡(镇)工作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科技人员,分配住房时优先考虑。
  十三、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子女到区所在地中学报考,按同等分数线录取。
  十四、在农村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是非农业户口的,招工招干时与城镇户口同样对待,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十五、在农村乡(镇)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按照大庆统一规定,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房屋、水电等补贴费。
  十六、在农村乡(镇)工作的具有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二至三年由区政府统一组织一次体检,并由市卫生局和人事局统一发给就诊优先证;区、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的高级科技人员,享受市特诊医疗待遇。
  十七、参加集团技术承包的县(团)级以上单位的科技人员,全年驻农村乡(镇)工作不少于一百天的,工资可向上浮动一级,离开后浮动的工资自行终止;连续工作三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奖励一级工资,指标报省统一划拨。以上增资经费纳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工资计划,由所在单位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十八、县(团)级以上单位下派到基层的科技人员, 全年有六个月以上在农村乡 (镇)从事“科技兴农”工作,并按计划达到技术经济指标,工作成绩显著的,年终可发给不超过四个半月平均工资的奖金,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经费由组织集团技术承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安排或从有偿服务收入中解决。
  十九、到农村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科技人员,除享受正常的出差补助外,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增加补助二元,所需费用根据合同协议处理。
  二十、对应聘到乡(镇)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工作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本人要求离退休的,可批准提前离退休,享受离退休待遇。
  二十一、科技人员脱离原单位流动,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可以由原单位所在地县(团)级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按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二十二、县(团)级以上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乡(镇)从事“科技兴农”工作满三年,贡献突出并获得市(地)级以上科技奖励的,用原单位所在部门的自然减员指标,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就业手续由劳动部门按劳动合同制办理。
  二十三、对在农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重点考核、评价其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经济效益、业绩成果,对其外语、论文和学历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在农村第一线工作获得省“科技进步奖”农业类和农业技术推广类的项目,以及获得省级“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十四、区、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凡具备规定条件的,可不受指标限制,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后,必须继续在区、乡(镇)工作五年。
  二十五、对农民中的科技骨干,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根据其掌握生产技术的水平、能力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取得的经济效益,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评定农民技术员职称,颁发资格证书,作为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和吸收录用合同制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区、乡(镇)农业科技事业单位的中级以下(含中级)科技人员,每年由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15天的岗位培训,由所在区人事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考核;高级科技人员由市人事局组织业务研修班。各级培训教育的考核成绩,均记入本人继续教育证书和业务档案,作为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教学、科技人员到农村从事各类农业技术培训、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经过单位批准的完成的教学任务,可计算为工作量,作为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已经领取报酬的,不能计入正常工作量重复领取超工作量奖励。
  二十八、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对执行本规定有关科技人员的登记、考核和日常管理。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