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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大庆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大庆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8月17日以庆政发[1990]26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家《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国发[1985]11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关于转发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的通知》(黑劳计字[1989]175号文件),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直、省直、市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及其在本市各专业银行开户支取工资的所有单位。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规定发放的奖金、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大庆市统计局现行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 工资基金管理坚持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分级负责,监督支付的原则,并通过向独立核算、单独支取工资的科级以上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发放《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在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的一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将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各基层单位在接到工资总额计划后的20日内,制定出分季、分月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并到市劳动局办理《手册》手续。
  每年年初主管部门未下达当年正式工资总额计划之前,工资计划暂以上年第四季度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填入《手册》,待年度正式工资计划下达后,再履行正式计划手续。
  第五条 凡已在市劳动局办理《手册》手续,并经市人民银行审核登记发给《建户许可证》的单位,即为持《手册》.的合法单位,可按《手册》中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支取工资。
  各单位只能在一个开户银行建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并统一使用国家劳动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手册》,不准使用其他《手册》。
  第六条 《手册》中按季、月核定的工资基金计划,本季或本月使用不完的,可以滚存到下季或下月使用,但下季或下月的工资基金计划不能提前使用, 全年剩余的工资总额计划(不含挂钩企业节余的效益工资)不能跨年使用。
  凡超过工资基金计划的,银行一律拒付。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填入《手册》的工资总额,包括当年核定的基数和未列入基数的部分。
  当年的效益工资,根据上年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科学预测。实际与预测有增减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计算出实际工资额,由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进行调剂。
  第八条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和奖励基金,要先提后用(允许跨年度使用)。实发效益工资和奖金超过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起征点时,必须先纳税后核批。
  第九条 中直、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每年按第四条规定到市劳动局办理预支第一季度工资计划手续,履行全年工资总额计划核定手续,年末调整计划时履行调整计划手续。
  市直属单位除按前款规定办理一切手续外,要每月到市劳动局办理工资基金支付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中直、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每次到市劳动局履行工资总额计划核定手续时,凡是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基层单位《手册》的,要抄送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报送所属持《手册》基层单位工资总额计划明细,以便核定。
  第十一条 新建、转户、分户、并户等单位领取或变更《手册》,要履行下列手续:
  (一)新建户的,凭上级批件或《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到市劳动局办理《手册》审核签发手续后,再到人民银行审核登记和领取《建户许可证》。
  (二)跨行转户和同一银行转户的,须携带《手册》和原建户许可证,到市人民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三)分户的,持上级批件、新户《营业执照》、分户前原单位《手册》与劳动工资计划和分户后下达给新户的劳动工资计划,分别到劳动局和人民银行办理手续。
  (四)并户的,凭上级批件、《营业执照》和新下达的或并户前原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分别到市劳动局和人民银行办理手续。
  (五)撤户的,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收缴《手册》,并转交市劳动局加盖“作废”章后存查;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将《手册》交到市劳动局进行作废处理,同时到人民银行办理消户手续。
  第十二条 《手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支取工资的重要凭证,必须妥善保管,每年一册,以旧换新。
  丢失《手册》的,持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的报告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先到开户银行登记挂失,后到市劳动局和市人民银行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三条 持《手册》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设立各种津贴、补贴,并列入工资总额。
  (二)违反市政府下达的工资计划,擅自提高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标准。
  (三)在工资基金专户以外,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套支现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
  (四)实行工效挂钩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非挂钩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奖金税。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劳动部门和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劳资部门,管理工资基金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或制定管理措施。
  (二)汇总、编制、上报年度劳动工资计划。
  (三)调整、下达劳动工资计划。
  (四)审核签发《手册》。
  第十五条 各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监督工资基金支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工资基金管理规定。
  (二)坚决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不予支付工资。
  (三)支付工资基金时,要认真核对审查,如实填写实际支付金额,并加盖经办人名章。
  第十六条 工资基金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三资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