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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8月23日以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发挥设备效能,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贯彻(设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直、省直、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大庆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企业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市经委对本行各企业的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条 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设备进行综合管理 (包括规划、选购、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和改造、更新等),不断改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和管理水平,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备属国家所有。管好、用好、修好设备,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是各级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责任制。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设备管理部门和企业厂长(经理)的职责
  第七条 市经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市设备管理的行政措施。
  (二)负责全市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组织推行设备管理现代化方法和设备维修新技术,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先进经验,组织设备管理评优活动。
  (三)组织挖掘闲置设备的经济、技术潜力,并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
  (四)组织全市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工人的业务技术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负责同外市县设备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和经验交流。
  第八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制定考核所辖企业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推广维修新技术、新工艺和重大设备技术改造,推动维修专业化协作和主要配件国产化、商品化;组织行业设备检查、评比。
  (四)督促检查所辖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合理使用;分析、处理重大设备事故。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业务、岗位培训。
  第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在任期内,考核下列指标:
  1、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2、设备故障停机率。
  3、设备固定资产增值情况、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幅度, 主要生产设备新度系数是否下降。
  4、有无重大设备事故。
  5、其他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四)正确使用和管理设备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
  (五)组织设备管理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审定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六)审定设备管理技术培训计划。
  (七)组织处理重大设备事故,积极配合与支持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特大设备事故。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和安装、调试
  第十条 企业的设备要按其在生产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划分为重点(关键)设备、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实行分类管理,认真做好设备的规划、选购和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要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由总工程师或主管设备的副厂长(副经理)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建立、实行严格的项目责任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引进国外生产设备,要做好研究考察、经济技术论证、选型等基础工作,做到安全节能、可靠程度高、便于维修和满足生产需要,防止盲目引进和重复引进。
  第十三条 企业购置进口设备,要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十四条 企业要按技术规范建立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交接制度。安装调试好的设备,经设备管理部门(重点设备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第十五条 企业自制设备,应当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四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的设备管理规定,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制定出具体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卡片、验收、交接纪录和技术档案、考核制度,包括生产专用设备设计、制造的技术资料,安装、调试记录,历年检修、试验、鉴定和结构改造记录以及主要易损件图纸、累计运转时间和设备事故记录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设备检修工时定额、资金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第十八条 企业要认真抓好设备完好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设备利用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等主要统计指标的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统计分析报表。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一般、重大、特大设备事故 (均按国家有关部门、公司制定的标准划分),要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设备操作、使用、维修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经岗位技术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企业暂时不用的设备应当封存。封存的设备须处于完好状态,有防潮、防腐、防锈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各类设备的停放、安装,须符合安全防火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内部调动设备,由本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的需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情况,编制年度设备检修计划,纳入企业年度生产计划,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设备检修工作,要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工期,降低检修成本。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提取设备大修理基金,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计划使用,专款专用;财务部门管理,审计部门和国有资产部门监督,防止挤占或挪用。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的可以使用折旧基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合理储备零配件。并做好保管和维护工作,以保证设备检修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搞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设备技术改造和更新计划,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凡列入计划的重大设备改造与更新,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技改部门和设备部门,提出设备改造和更新方案,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按规定报市经委审批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市经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设备的折旧基金,要按国家规定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企业设备部门要掌握折旧基金的使用情况,协助计划和财务部门使用好。使用情况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国营企业同时报市资产部门)。
  第三十三条 企业设备改造后新增加的价值,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基金开支的办理增值手续。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多次大修。技术性能达不到工艺要求和保证不了产品质量的。
  (二)经过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第三十五条 被更换(淘汰)的旧设备,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处理设备的变价收入款,按规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废或淘汰的设备,不准转售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三十六条 企业报废或淘汰重大设备,须报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
                  第七章 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市经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培训设备管理干部和设备维修人员,选送他们进行脱产或不脱产的学习。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把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纳入企业的培训规划,并提供培训时间和经费。
  第三十九条 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市经委组织有关单位,按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大检查,同时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 (省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办法,按黑计经安字[1986]905号文件执行)。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按黑计经安字[1988]160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在设备管理、维修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或技术革新项目有较大经济效益的,要纳入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原国家经委经科[1987]1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设备检查,开展设备管理、维修竞赛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企业,不能参加当年的设备管理“评优”活动。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设备管理、使用和维修不好的车间、班组及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经济惩罚。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对因失职造成设备严重失修、技术状况劣化的单位和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全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