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饮食服务业管理规定
大庆市饮食服务业管理规定
大庆市饮食服务业管理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8月27日以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饮食服务业协调发展,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固定门点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以下简称经营者),不论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如何,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饮食服务业包括:
(一)饮食业:饭店、酒家、餐厅、饭馆、酒吧、小吃店、主副食商亭、粮店熟食店、冷饮厅、冷饮店和冷饮商亭等。
(二)旅店业:饭店(宾馆)、旅店(旅馆)、旅社、招待所。
(三)理发业:理发店(馆)、烫发店、美发美容厅(店)、发廊(屋、发式林)等。
(四)照像业:照像馆(部)、彩扩、冲卷、洗印、着色、放大部及其附设照像器材经营部等。
(五)浴池业:浴池、浴室等。
(六)洗染业:洗染厂、洗染店、干洗店和水洗店等。
第四条 对全市饮食服务业实行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要遵循宏观调控,微观搞活,面向社会,统一管理,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服务方式,面向市场,适应消费者多种需要的发展方针。
第五条 大庆市商业局是市政府管理全市饮食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商业局所属的饮食服务公司(保留大庆市饮食服务局的名义),是饮食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 行业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饮食服务公司(局)负责全市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区商业局负责本区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的行业管理,业务上受市饮食服务公司(局)的领导,接受其检查。
第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或制定并贯彻执行有关饮食服务行业管理的发展方针、政策与行政措施。
(二)制定饮食服务行业发展规划,调整行业整体网点布局和行业内部结构。
(三)制定饮食服务企业开业条件、等级标准、质量标准、操作规程、管理规范、服务规范、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按规定核定企业等级、组织企业升级考评。
(四)制定本行业技术培训规划和技术等级考评管理办法,组织业务技术培训,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考评和验印等级证书。
(五)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和信息交流,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指导行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负责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行业内部工作。
(七)负责行业管理的统计工作。
(八)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开业、转业和歇业
第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筹备各类饮食服务设施时,均须经饮食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新建、改建和装修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经营饮食服务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网点布局的要求。
(二)不同等级的企业,配有相应的各类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服务设施、安全设备,主要技术人员须经市饮食服务公司(局)考核评定。
(三)从业人员、营业场所、服务设施和环境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标准。
(四)经营者有完善的收支手续、帐目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按规定配备的财会人员。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一)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个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证件,向市或区饮食服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件。
(二)申请人向饮食服务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件,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省统一印制的《经营许可证》(每年复查一次,三年换证)。
(三)持《经营许可证》 及有关部门证件向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登记, 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其它证件,不准转让。
第十一条 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后,要在开业前七日将开业的具体时间报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开业的,要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经营者改变企业名称、营业场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增撤分支机构时,要先经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经营者分户、合并、迁移、转业、歇业或停业时,须先向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市政府行业管理规定:
(一)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标准进行经营,悬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证件。
(三)执行质量标准,遵守服务规范和行业道德规范,向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遵守物价管理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结算办法,明码标价。
(五)按要求向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它报表。
第五章 业务技术培训、等级考评
第十五条 饮食服务行业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统一由市饮食服务公司(局)负责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举办各类饮食服务业业务技术培训班,均须经市饮食服务公司(局)进行资格审查,获准后方可筹办。学员培训期满,发给结业证书。举办培训班(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理论和操作技术方面,有高于培训等级水平的师资任教。
(二)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大纲,按规定的学时讲授。
(三)具备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实习、食宿场地及其它必要的设施等条件。
第十六条 饮食服务业的业务技术等级由市饮食服务公司(局)组织考评。其中一级以上的,报省商业厅评审,省工考委审批、发证;二级的,由市商业局评审,报市工考委审批、发证;三级以下的,由市饮食服务公司(局)和市工考委共同考核,由市工考委审批、发证。其他部门不得进行考评和发证。
业务考评要以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采取理论考试与操作考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不得以技术比赛代替考核发给业务技术等级证书。
考评标准执行商业部的标准,并实行逐级报考制度。四级师以下人员报考,要在考取技术等级一年后方可申请上个等级的考核;三级师以上人员的报考,要在考取技术等级的两年后方可参加上个技术等级的考核。
第十七条 饮食服务业业务技术考评要严格按照省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不能超越权限和跨市、县进行考核发证。已经跨市、县考核发证的,须经市饮食服务公司(局)重新考评,按规定报批认定,否则不予承认。
第六章 行业协会
第十八条 大庆市饮食服务业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饮食服务行业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院校、专家、学者和个人,可自愿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接受市饮食服务公司(局)的指导和委托,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饮食服务业行业协会实行民主管理和理事会制度。其经费来源是会员会费和其它收入。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好、消费者满意,被评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由市饮食服务公司(局)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成绩突出的向上级推荐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降低企业等级及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其中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须经市饮食服务公司(局)批准,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行业管理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秉公办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开业的经营者,自本规定施行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符合开业标准的,补发《经营许可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开业标准的,令其改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商业局负责解释,并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