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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大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大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990年8月30日大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9日以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转发此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等(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对与其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控制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以内,符合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区环境保护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能部门,分别对市、区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参与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
  (三)审查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和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四)监督检查施工中的环境工程建设,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使用情况。
  第五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环境管理: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和 1 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管理,经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后上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小型项目和1 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管理,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三)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由区环境保护局参加审查厂址,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六条 各级计划、规划、土地、建设、工业、乡企、物资、银行和工商等部门,要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搞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报告制度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在申报计划任务书前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
  (一)环境保护内容。
  (二)建设地区的环境保护现状。
  (三)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四)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五)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六)控制污染和生态的初步方案。
  (七)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八)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九)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须有环境保护的篇章和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九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和 1 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污染程度,上报省环境保护局并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小型项目和 1 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污染程度,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并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乡镇、街道、校办、农工商、企业多种经营、劳动服务公司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建设项目,要在建设的前期,根据污染程度,上报市、区环境保护局,并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有国家或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证书规定的范围开展工作。正式评价之前,要制定评价方案或编写评价提要、评价大纲,并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承担环境影Ⅱ向评价工作的单位,要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 建设项目单位要适时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对环境影响程度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三章 “三同时”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设计任务书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保措施的落实,监督竣工后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建设单位负责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保设施,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须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前,建设单位须向原环境保护审批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并填报《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表》,说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治理效果、达到的标准,经监测验收合格,领取《环境保护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要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为上报方案已被确认,需报送上级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同时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处以罚款。
  (一)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和1 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对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5‰至10‰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属于小型建设项目和1 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对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5‰至8‰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三)属于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的,对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1%至5%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令其停产,并处以罚款。
  对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处罚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出决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罚款一律采用转帐办法,并开具统一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0年11月 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