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国家建设用地统一征拨管理暂行规定
大庆市国家建设用地统一征拨管理暂行规定
大庆市国家建设用地统一征拨管理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10日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以石油和石油化工为重点的各项国家建设及时、依法地得到所需土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建设用地,均实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征拨 (以下简称统征)。
第三条 市、区土地管理局是代表政府统征土地的职能机关。市土地管理局承办全部统征业务。用地单位不与被占地单位发生任何业务联系。
第四条 统征工作程序:
(一)用地单位直接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提交用地申请和有关附件。
申请征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持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有关附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符合规定的,由市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定用地的位置、界限、面积、地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被占地单位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市土地管理局与用地单位签订统征协议书。
(四)用地单位按当年季度用地计划向市土地管理局预交100%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70%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建筑物拆迁费。市土地管理局向被占地单位支付有关费用。
(五)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审批权限,报市或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市土地管理局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占地单位现场划拨土地。
(七)施工结束,用地单位按实际用地数量,向市土地管理局结算完各项土地费用。
第五条 油田建设特殊的急需工程用地,用地单位要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包括工程初步设计资料或地理位置图在内的用地申请,经批准,取得《紧急工程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在开工后及时补办用地手续。
第六条 统征协议应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签订。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土地隶属关系、位置、面积、地类。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四)用地时限和临时用地期限。
(五)被占地单位安置措施。
(六)土地费用数额。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
(八)落实协议的措施。
(九)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补助项目、标准、数额和人员安置等)的制定,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和实际情况,征求被占地单位及其所在乡(镇)、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 土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建筑物拆迁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费(含临时用地土地管理费)和征地管理费等。
各项土地费用标准,按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征地管理费,按建设项目用地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拆迁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合计总额的2.5%计收。
第九条 征地管理费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收取,用于统征工作办公费、会议费、外业补助费、交通费、业务培训费和交流经验、奖励与其他必要的费用。
征地管理费,按工程项目,市用40%,区用20%、乡(镇)用40%。
第十条 建设用地经批准后,被占地单位不按时交出土地或阻挠施工的,用地单位不按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的,都要承担经济责任;个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土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11月 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