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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系统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系统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系统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5日以庆政发[1990]第29号文件发布)
  为切实加强对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的系统奖励的统一管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时间。系统奖励,只限于市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在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区政府的对口业务部门进行的综合性评比表彰活动中所给予的奖励。系统评比表彰活动,原则上二至三年进行一次;确因工作需要一年进行一次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奖励种类和比例。系统评比表彰种类分为“市级系统先进集体”和“市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劳动模范系企业的干部、工人)。
  市级系统先进集体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5%。
  市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系统大、人员多的,应适当降低比例)。
  三、评比条件。评选市级系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应是政治坚强,班子团结,作风廉洁,制度健全,人员素质好,整体工作成绩显著的。
  评选市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应是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精神文明建设、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在本系统中堪称学习榜样的。
  凡申报为市级系统先进集体、市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必须是所在单位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评选方法和程序。系统评比表彰活动,要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系统联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通过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层层选拔,真正使那些在改革和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认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受到应得的奖励表彰。
  (1)市政府各职能部门,需要开展系统评比表彰活动的, 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范围、条件、名额、奖励办法、表彰形式、组织领导等内容),并向市人事局申报,经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
  (2)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区政府对口业务部门, 要按市主管业务部门下达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评选。在确定人选后,分别填写《市级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市级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审批表》(样式附后)和翔实的事迹材料各一式四份,经本部门、本单位同意后,向市主管业务部门申报。
  (3) 市主管业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区政府对口业务部门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组织一定力量进行考核,最后由评选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评比表彰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要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册报市人事局备案,并抄送受奖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
  五、奖励办法。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评为市级系统先进集体的,以主办部门的名义颁发奖状或奖旗;对评为市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颁发奖励证书和奖品。奖励证书由主办部门和市人事局共同颁发,并将《市级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对评为市级系统先进集体、市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表彰,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力求节约、简朴、隆重、实效,严禁利用表彰会滥发奖品。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话、报刊、文件等形式进行表彰。
  六、评比表彰活动和受奖人员的管理。系统评比表彰活动是一项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各主办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并认真做好受奖人员的管理工作。
  (1)要做好表彰活动的基础工作。对评比的一些工作项目实行目标管理 ,经常进行督促检查,积累材料,为评选工作奠定基础。在评选时,要成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力量进行考核,层层把好审批关,确保受奖单位和个人的质量。
  (2)要做好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对受奖单位人员的先进事迹,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要做好受奖人员的奖励兑现和复查工作。 市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享受先进工作者待遇。对奖励期间伪造事迹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分以及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要撤销其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收回待遇。撤销权限按评选审批权限办理。
  七、关于单项奖励。凡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单项奖励,主办部门应将实施方案 (包括范围、条件、比例、办法)报市人事局,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控制单项奖励,并实行计划管理。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