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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25日以市人民政府第32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激励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奋发向上,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做好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以本人奖励期间事迹为主与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应予奖励:
  (一)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年终考核成绩优异的。
  (二)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在开创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新局面中有显著贡献的。
  (三)在制定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或集体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有显著贡献的。
  (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的。
  (五)在某项国际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或利益,或在某项全国活动中为我市争得荣誉的。
  (六)执行某项重大或特殊的任务有显著功绩的。
  (七)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国家或集体、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八)在培训或自学中成绩特别优异的。
  (九)在荐举人才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事迹特别突出的。
  (十一)主动放弃优越条件,到艰苦地区或岗位工作有突出成绩的。
  (十二)同失职或违怯、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或集体、群众合法权益有功的。
  (十三)在其他方面先进事迹突出的。
  第四条 奖励的种类及使用:
  奖励分为先进工作者、记功、模范工作者、升级、模范工作者标兵、通令嘉奖六种。
  (一)当年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可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其中:成绩突出的,可推荐为年度模范工作者;连续几年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为模范工作者标兵。
  (二)具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以外的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的,可以记功。受记功奖励的发给一次性奖金100至300元。
  (三)具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及其余一项或几项奖励条件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以升级。获升级奖励的可晋升一级工资,有特殊贡献的也可晋升两级工资。
  被授予升级奖励的,不影响正常的工资晋级。
  (四)具备升级奖励条件,成绩特别显著,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堪为学习榜样的,可以通令嘉奖。获通令嘉奖奖励的可晋升一级工资,并发给一次性奖金五百元。
  记功、升级、通令嘉奖为随时性,使用时要注重时效性。
  奖励种类一般应单独使用,升级可以和模范工作者标兵、通令嘉奖奖励合并使用。授予随时性奖励的人员,可参加高于其荣誉种类的定期评选。
  第五条 奖励的审批:
  (一)先进工作者、模范工作者和模范工作者标兵,按市委统一安排,经所在单位民主评选、组织推荐,按审批权限审批。
  (二)市人大、市政府任命的处级工作人员,授予记功、升级、通令嘉奖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其中记功的,提请市政府决定;升级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提请市委决定;通令嘉奖的,逐级报省政府决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科级(含,下同)以下工作人员,授予记功奖励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批准。
  (四)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事业单位的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授予记功奖励的,自行批准,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四)项中授予升级奖励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提请市政府批准;通令嘉奖的,逐级报省政府决定。
  第六条 奖励经费从每年的3X奖励晋级总指标和年度奖金总额中解决。授予升级奖励的,随时从年度3%奖励晋级总指标中兑现;授予记功、通令嘉奖奖励发给一次性奖金的,随时从年度奖金总额中兑现。
  奖励经费由市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
  第七条 承办部门及奖励程序:
  (一)国家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承办具体工作。
  (二)审批奖励,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凡需报请上级审批的奖励,必须报送《奖励登记表》三份和奖励事迹材料两份。
  (四)审批机关要按照奖励条件,及时搞好审批,或下达批复文件。
  (五)呈报机关在呈报前和接到批复文件后,要通过一定形式在群众中公布,同时将《奖励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一份。
  (六)对于受各种奖励的人员,都应发给奖励证书。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0年11月 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