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10日以庆政发[1990]第33号文件发布)
为进一步促进工业生产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生产回升提高经济效益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决定》(黑政发[1990]72号文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积极开拓市场,强化销售
(一)各级商业、供销、物资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扩大地方产品销售。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对本市的地方产品,要优先收购,所需贷款银行部门要优先安排。对平销、滞销的地方产品,工业部门要适当让利于商品、物资和供销部门。对名优、畅销的地方产品,每年要留出一部分供应本市市场。商业、物资、供销部门收购推销地方产品,可按销售额提取2‰的费用;将地方产品销往市外,批发、零售部门可按销售额提取3‰的销售费用,摊入流转费,作为业务活动费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供销人员,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实行积压产品销售包干办法所提取的销售费用,可暂缓征奖金税。
(二)工业企业要扩大销售,减少积压。各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同形式的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并按规定提取销售费用;在规定范围内,承包者所得属于合法收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可以聘请专兼职推销员,推销服务费可在企业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滞销的轻工产品,本单位要出具证明。
(三)市外贸部门在开展对外贸易中,对承担出口生产和供货任务的企业,要在原材料、辅料、包装物料与电力、资源、资金和运输等方面优先安排。凡我市能够生产而质量合格、价格适中的产品,原则上都要从市内组织出口。大力扶持和发展出口生产企业,建立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并在财政、税收等各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
(四)适当放宽对社会集团购买市内产品的控制。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购买地产控购商品,饮食、服务和旅游业购买营业用地产专控商品,企事业单位购买直接用于生产、营业、科研、教学和医疗的专控商品,资金来源合理的,要适当放宽控制。
二、松动、活化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
(五)各专业银行要积极增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对省确定的“双保”企业、市确定的17户重点企业和产品销路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以及 “383工程”确定的生产人民生活必须品的企业,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要优先安排。
(六)对市里下达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新产品开发所需资金,银行部门要积极争取。
(七)各银行对国营商业、供销和物资部门、批发企业收购市内生产的工业品和其它关系国计民生所必需的产品,所需资金要优先安排,一律执行基准利率,不再向上浮动,并按国务院规定实行优惠利率。不得随意加息罚息。对收购地方产品造成积压、出现暂时亏损的企业,可不按亏损企业加罚利息。
(八)积极回收市外拖欠资金,可以实行清欠收款承包。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清理回收货款节约利息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在企业销售费中列支,计入成本。
三、坚持调控结合的方针,理顺部分产品价格
(九)对于本市生产、本市作价的商品属于 “383工程”品种的,可在管住零售价格的基础上适当放松出厂价格,让利于生产企业。
(十)调整突出不合理部分产品价格。属于市管的上游产品,以及需求弹性较大的地方优势产品和企业的拳头产品,特别是名优产品的价格,要适时加以调整。
(十一)对市内能够满足需要的产品,要适当压缩市外进货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具体品种由市经委、商业局、物价局核定。对部分地产商品可按价格管理权限实行价外加价。
四、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
(十二)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市计委、经委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对现有企业和产品进行分类排队,明确调整方向。对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产品,实行重点支持和倾斜措施;对技术水平低、能源消耗高、市场平销的产品,要减产、限产;对滞销积压严重、长期亏损的产品,要坚决停产。
(十三)对适应市场需求进行适时转产和新产品开发的企业,在资金、电力、原材料供应上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保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适当减免税照顾。切实落实按销售额1%提取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的政策,这部分资金要专款专用。
(十四)推进企业兼并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要素流动与优化组合,尽可能减轻兼并企业的负担。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后,在资金、电力、原材料、运输等方面和市重点企业同等对待。
(十五)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应区别对待。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财政、银行、物资、税收等部门要给予支持,使其尽快恢复生产。对原产品销路不畅,但经技术改造可在短期内提高产品质量或转产新的适销对路产品的企业,银行、税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停产企业可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照顾。该关停的企业要坚决关停。
(十六)为促进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凡从其他单位接受技术转让或引进技术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均可进入成本。一次总算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项目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新产品试制失败造成的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营业外列支。
五、推进科技进步,抓好企业经营管理
(十七)集中技术力量和科研经费,选择一批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和投入生产。对列入省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的省级新产品,给予两年免征产品税、增殖税照顾。免征部分视同已缴税额,与工资奖金挂钩。
(十八)在全市工交企业开展以对标达标为主要形式,以提质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挖潜增效竞赛。对企业节约能源、原材料实行奖励。节约奖可进入成本,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十九)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凡企业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现这样那样问题的,只要不属违法乱纪、中饱私囊,一律不追究个人责任。
(二十)坚决贯彻《企业法》,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要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法》赋予厂长(经理)的各项权力,充分发挥厂长(经理)在企业经营中的中心作用。同时,要注意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职工主人翁作用。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一个承包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要调动承包经营者。对企业和经营者的奖惩要按合同坚决兑现。
(二十二)企业可在正常的经济活动和业务交往中提取一定的业务活动费,其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由厂长(经理)统一支配。
六、积极吸引外资与内资,拓宽横向经济技术协作领域
(二十三)加强我市同国内外企业的经济交流与协作,并创造一个宽松优惠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促进地方工业发展。银行、外贸、交通、通信、工商、土地、公安、外事等部门,要给中外方来我市投资办厂提供方便,在资金、基建规模、技术改造、物资、水、电等方面要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四)凡来我市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资”企业的生产建筑工程免征建筑税。
(二十五)外地向我市能源、建材、交通设施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联合或独资兴办资源、农林、牧、渔等优先发展的产业,所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五年。
(二十六)联合企业获得省级以上优质称号的产品,可在一定时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殖税,并可税前还贷。对出口创汇的产品,免征产品税和增殖税,所得外汇分成对客方从优照顾。
七、抓好宏观调控,加强对生产经营的调度指挥
(二十七)加强对我市劳务市场的管理和宏观控制,严格控制市外建筑企业和其他劳务人员大量进入我市。市内所有基建工程任务,必须由市建委和中、省直企业基建主管部门统一分配,在满足本市施工队伍工作量的前提下,再外委施工。对大中型项目,只要本市建筑单位能够承担的,就不要安排外部队伍施工。本市建筑队伍要不断提高队伍素质,逐步扩大承包范围,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保证质量,按期完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对不注册、无基本队伍的施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不准继续在我市承包施工项目。
(二十八)各级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分析经济和工业发展形势,对经济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层层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签订责任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二十九)市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强化对生产的调度和管理。对困难较大或生产下滑严重的企业,要逐步进行分析和研究,实行“一户一策”,定出具体目标、任务,层层建立责任制。市里每月召开一次生产调度会。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召开生产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三十)深入基层,现场办公。各职能部门和经济杠杆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要经常深入企业,现场办公,落实增产、限产、停产计划,逐个品种制定保、限、停措施。同时,帮助企业协调组织解决一些原材料、资金、电力、运输等方面的问题,确保生产调度系统灵活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