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大庆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大庆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11月13日以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 《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技术合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技术经营机构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技术市场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包括中直、省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市场管理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放开经营,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
第四条 技术交易各方要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参与技术市场管理。
第二章 技术交易与管理
第六条 技术市场的交易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研、教育与生产联合;所交易的技术,必须是合乎应用的技术。
第七条 技术市场的交易形式:
(一)开办各种专业、行业和综合性的中心、公司、分公司和服务部、所、室等。
(二)举办信息、科技成果、科技难题、重大引进项目的交易会、洽谈会和招标会等。
(三)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交易活动。
(四)当事人双方直接面宜国家政策允许的技术交易活动。
按规定不准转让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技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市科委是市政府管理全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政策和行政措施,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二)审批并监督检查技术经营机构。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监督检查,审批技术交易奖酬金。
(四)组织协调、管理检查技术交易活动。
(五)培训技术经营机构从业人员。
(六)负责技术市场统计。
(七)对从事技术交易和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八)对违反技术市场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单位申请开办技术经营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一)主管或挂靠部门、单位的批准文件 (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不需批准文件)。
(二)机构章程。
(三)五万元以上自有资金的资信证明和验资证明。
(四)至少三名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高等学校毕业文凭。
(五)经营场所和设施的使用或租用证明。
申请开办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经营机构,须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联合开办技术经营机构的,须提交联合协议书。
第十条 个人申请开办技术经营机构,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中级以上(农民低一格)技术职称证书或高等学校毕业文凭和不在职证明。
(二)机构章程和守法保证书。
(三)一万元以上自有资金的验资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的使用或租用证明。
第十一条 机关和在职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技术经营机构。
第十二条 技术经营机构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领取《大庆市技术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和有关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外地技术经营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持原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证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分别到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技术经营机构分立、合并、停业,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并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交易各方依法签订技术合同,均须使用全国统一的《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转让合同书》、《技术咨询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
技术合同成立后的一个月内,技术出让方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市科委委托的代办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缴纳登记费。
第十六条 合同登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分类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达成书面协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并报原合同登记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履行后,技术出让方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合同验收单》、《成本核算单》,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交易奖酬金审批单》,持以上四种证明和单据,到开户银行支取奖金或酬金现金。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享受科技贷款、减免税收和提取奖酬金现金技术市场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中介方有调解义务。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技术交易费用与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技术商品价款,以成本预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智力劳动强度和风险责任为基础,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经济效益不易计算的,可按成本加管理费的办法核算。
价款中包含非技术款项的,要分项计算。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是技术合同成交款项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金额是从技术合同交易总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技术商品成本包括:
(一)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时的投资。
利用单位拨款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在收益后交回投资时,可一次或多次摊入成本。
(二)技术交易中的直接费。
(三)技术经营机构人员的工资和劳务费。
(四)按规定应缴纳的管理费和税金。
技术交易的纳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技术出让方是单位的,可从项目的净收入中提 30%的奖励费,用于奖励完成该项目技术成果的人员。
此项奖励费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二十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技术经营机构的技术交易收入扣除成本后,科技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按4:3:3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技术经营机构的主要从业人员,原则上要与原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脱钩。不脱钩的, 技术交易收入的奖金,可高于原单位同级奖金的20%左右。
第二十五条 经单位同意,在职科技人员利用工作时间为技术经营机构服务的,技术经营机构将科技人员应得的奖酬金,按以下三种形式补偿给单位:
(一)全部付给单位,单位视情况付给从事该项目科技人员一定比例的奖金。
(二)将总奖酬金的一半付给单位,另一半付给科技人员。
(三)经技术经营机构、单位和科技人员共同协商,补偿给单位。
第二十六条 科技人员个人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的收入,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结算手续,中介机构可收取15%的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的中介机构或允许开展中介服务的技术经营机构,可向当事人收取交易额1—5%的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人员在技术市场从事技术服务的个人收入超过个人收入调解税起征点的,依法纳税,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技术经营机构代征。
第二十九条 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要及时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资料、统计报表与情况,不得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市科委设立大庆市技术交易金桥奖,对从事技术交易、技术交易管理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条件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技术市场法规和政策。
(二)技术经营管理好,效益高,贡献大。
(三)信守合同,优质服务。
(四)上报统计报表和情况及时、准确。
第三十一条 对及时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分别由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工商、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按各自的职权给予处罚。其中: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实施处罚的,视违反者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中止经营活动、缴销《大庆市技术经营许可证》等处罚。也可以单处或并处5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技术合同未经认定登记享受优惠待遇的,追回取得的科技贷款、减免的税收和发放的奖酬金,同时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利用假技术合同或重复登记骗取奖酬金现金的,没收奖酬金,并处以奖酬金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0年12月 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