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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内联企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内联企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内联企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11月4日以市人民政府第37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内联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联企业,系指市外在本市境内与本市企事业单位 (含中直、省直单位)联营兴办或独资开办的企业。
  第三条 凡内联企业属于新建项目的,由市经协委提出意见,报市计委列入计划后执行。
  第四条 凡内联企业,均实行归口管理,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之前,到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办理归口管理手续。其中:
  尚不具备有关条件的,暂归本市参加联营的一方的主管部门管理;  
  跨两个以上行业的,由市经协委与有关单位商定管理部门。
  第五条 内联企业在归口管理中,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本市行业管理部门即为该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中直、省直企业在本市联办的企业,按行业归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第七条 内联企业附设开办的独立核算的营业部、门市部、展销部等,归开办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
  第八条 内联企业再与本市或外地合资新办的企业,由本市参加联营的一方的主管部门或该内联企业已归口的主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 内联企业在归口管理的同时,要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内联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审查企业的发展规划、技改项目、基建项目,按规定程序转有关部门审批,并检查各项计划的实施情况。
  (三)审核企业的劳动工资(包括企业3%的奖励晋级)和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分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负责生产、财务等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
  (五)负责统筹、综合、平衡、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等。
  第十一条 内联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和管理费上缴:
  (一)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分配比例,由企业董事会或管委会商定,但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留成,一般不少于税后利润的15%。
  (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经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