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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物资协作管理暂行规定

大庆市物资协作管理暂行规定

大庆市物资协作管理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4日以市人民政府第42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协作管理,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省际物资协作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省际物资协作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资协作管理,是指对计划外的和以商品形式销往市外的省管物资,进行指导、协调和必要的控制。
  省管协作物资包括:粮食 (大豆、豆饼、豆饼碎、豆粕、豆油、小麦、面粉、水稻、大米、玉米、葵花籽)、 木材、煤炭、焦炭、钢坯、钢材、生铁、废钢、铜、铝、铅、锌、废有色金属、原油、汽油、柴油、煤油、重油、硫酸、烧碱、纯碱、橡胶、石蜡、尿素、硝铵、磷肥、复合肥、农膜、农药(敌百虫、滴滴畏乳油、乐果乳油)、高低压聚乙烯、烟草、食糖、羽绒、青霉素原料等,共34个品种。
  第三条 凡本市境内单位进行省管物资协作的,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物资协作管理,本着互通有无、平等互利,不改变原有协作渠道,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原则,实行计划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大庆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负责全市物资协作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条 协作物资计划管理:
  (一)中直、省直的协作物资计划,直接报给省经合委,同时抄送市经协委备案。
  (二)市直、区直单位的协作物资计划,分别由主管部门和区计经委直接报给市经协委,经市计委综合平衡,报省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协作物资合同管理:
  (一)中直、省直及其二级单位签订的协作物资合同,由一级单位审核盖章,报市经协委备案。
  (二)市直单位签订的协作物资合同,由市经协委审核盖章。
  (三)区直单位签订的协作物资合同,由区计经委审核盖章,报市经协委备案。
  (四)市物资局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协作物资合同,由市物资局审核盖章,报市经协委备案。
  第七条 协作物资的价格,坚持平价对平价、议价对议价的等价协作原则。协作中发生的差价,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八条 协作物资的运输,根据下达的年度或季度计划,按月编制运输计划。出市省内运输的,发货单位持协作合同和供销合同,到市经协委签证盖章,办理手续。出省运输的,向市经协委提报计划,报省经合委审批。协作计划外临时出省运输的,经市经协委审核,报省经合委审批,到省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协进的物资,只能用于本市、本单位的生产建设或市内协作、安排市场,不得转手倒卖,从中渔利。
  第十条 中直、省直和市直、区直单位,要按季度、年度及时向市经协委报送协作物资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经协委负责解释,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0年12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