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企业集团管理、优惠暂行办法
大庆市企业集团管理、优惠暂行办法
大庆市企业集团管理、优惠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12日以庆政发[1990]45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和推进企业的发展,发挥企业的群体优势,促进全市的经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优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科研单位为依托,为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单位所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
本市行业、跨行业企业集团和本市与外地联合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庆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企业集团管理工作,市计委、经协委、体改委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权,配合市经委共同做好企业集团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体改委负责拟定企业集团组建方案。企业集团的组建应围绕以下目标:
(一)有利于全市工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合理化,推动全市经济的发展。
(二)有利于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的潜力,做到投入少、产出多,产品质量好,技术进步快,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
(三)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
(四)有利于在全市形成和发展商品市场、资金市场和技术市场。
(五)有利于加强计划、物资、财务、统计、税收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 紧密型、半紧密型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审批:
(一)通过联合建立和组成新的企业集团的。
(二)通过联合更换企业法定名称的。
(三)通过联合改变或增加经营范围、生产品种和共用产品商标的。
(四)其他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联合组织。
松散型企业集团不需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经协委备案。
第六条 须经审批的企业集团要向市经协委提出申请,由市经协委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体改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企业集团成员共同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集团组织章程或协议、合同。
(三)企业集团成员原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本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五)企业集团成员原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集团成员原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和法人委托书。
(七)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八)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和用于入股资产的评估证明,或市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验资证明。
(九)企业集团成员是外地的,提交原地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人员身份证明。
经审查批准的企业集团,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紧密型企业集团,经申请批准,可实行省或市计划单列。计划单列的内容包括生产、建设、物资、财务、劳动工资和外贸等。
第八条 企业集团的主管部门:
(一)行业企业集团的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主体企业的原行业主管部门。
主体企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经委管理。
(二)跨行业企业集团的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核心主体企业的原行业主管部门。
(三)与外地联合的企业集团的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中主体企业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
(四)实行省或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不挂靠主管部门,由行业部门管理。
企业集团的行业管理部门,应以其主体企业或主导产品的隶属关系来确定。
紧密型行业企业集团,可向市体改委申请行业管理职能。
企业集团可实行承包经营。由市政府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集团主管部门向企业集团发包,或受市政府委托,由企业集团向内部企业发包。
第九条 企业集团的生产、财务、物资、劳动人事等计划,纳入市政府的统一计划之中。其中专项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与相应的物资计划指标,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下达,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及其编制,原则上来源于成员企业。需要增加编制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增加。根据需要在成员企业抽调的人员,要带编加入集团。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的劳动工资计划,由市计委商市劳动局和主管部门根据抽调人员编制情况,另行下达,同时核减被抽调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
企业集团成员原有人员的所有制形式不变。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内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由集团的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所需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有关部门可优先安排;新增部分能源(燃料、电力),可优先列入计划。
第十四条 对企业集团物资、原材料、产品方面的优惠:
(一)市里分配给企业集团的物资,可跨地区、跨行业划转指标,由所在地物资部门订货、供应。
企业集团未纳入计划的急需的生产物资,市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协调解决。
按规定属于企业集团自己支配的物资,可用于协作。其中大宗协作物资的运输,纳入铁路运输计划。
(二)企业集团内部自产自用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原材料,可参加企业集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指标划转,经主管部门平衡后,直拨自供。
企业集团节约的原材料,可自行支配,市政府不扣减指标。
(三)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计划供料的产品,企业集团自筹资金、物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后增加的产品,可按组织章程规定的比例自行支配。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可联产联销产品。
第十五条 对企业集团税收方面的优惠:
(一)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提供用作再生产原料的产品,免征产品税。
(二)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型企业集团,内部企业协作的产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1、企业为实行专业化协作生产, 将一部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零部件,以低于出厂价的协作价,提供给其他企业用于连续生产或配套的,暂免征收产品税。
2、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用于自己连续生产的产品,免征产品税。
3、连续深度加工的已税产品, 加工改制后的产品与原已税产品属同一税目、税率的,除另有规定外,可按5%的低税率征收产品税。
(三)集资办电(不含柴油发电)新增加的售电量,定期减免产品税。
(四)企业集团开发的经省或国家科委认定的新产品,试制期间可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二至三年,免征的税款用于技术开发;正式投产后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企业集团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行业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减免的所得税应并入企业留利,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六)企业集团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的净收入,每年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留给企业的净收入,除按规定提取5—10%的奖金外,其余主要用于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经济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0年12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