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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例

重大案例



  【重大案例】
  一、王雪峰杀人案
  王雪峰,男,20岁,捕前系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个体商贩。1990年4月, 王雪峰家因贩卖猪肉欠了本镇青年曹海波300余元钱。同年12月18日下午,王雪峰从外面回到家中, 听其母亲说:“曹海波又来家中要欠款”,不由十分恼怒。随即携带尖刀一把骑上自行车去找曹海波。行至喇嘛甸镇电影院附近时,与曹海波及曹的同学刘延国、姜海涛三人相遇。王雪峰对曹喊:“你站住!”曹说:“你把钱带来没有?”王说:“没带来,你还想扯呀”。随后,从衣袖中抽出尖刀,向曹胸部猛刺一刀。曹倒下后,王又持刀追赶刘延国、姜海涛。刘、姜二人捡砖头打王。王对刘、姜二人喊:“你们的人倒下了。”然后便骑上自行车逃离现场。王回到家中将尖刀与自行车扔在窗下,对其母亲说:“我把曹海波给捅了”。 并向其母亲要了100元钱乘出租车逃往大庆市解放村其舅舅宋国君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曹海波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杀人罪判处王雪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1年4月29日,杀人犯王雪峰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二、李本敬、赵艳军、张振才等25人破坏电力设备、盗窃集团案
  李本敬,男,25岁,系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弓棚子村农民。
  赵艳军,男,27岁,系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老房身屯农民。
  张振才,男,29岁,系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长青村农民。
  李本才,男,26岁,系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弓棚子村农民。
  王孝三,男,24岁,系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西太平村农民。
  李本海,男,27岁,系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弓棚子村农民。
  刘汉义,男,29岁,系肇州县五四村农民。
  靳书昌,男。28岁。系肇州县农民。
  杨成,男,25岁,系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羊草沟村农民。
  程国江,男,26岁,系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弓棚子村农民。
  曲春风,男,25岁,系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西太平村农民。
  杜凤祥,男,17岁,系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弓棚子村农民。
  曹胜,男,18岁,系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民生屯农民。
  程国志,男,34岁,系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前胡家屯农民。
  程国富,男,39岁,系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四村农民。
  张学昌,男,25岁,系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长青村农民。
  刘俊林,男,58岁,系肇州县肇州镇农民。
  刘运德,男,58岁,系肇州县电影队退休工人。
  彦显珍,女,54岁,系肇州县肇州镇退休教师。
  张达路,男,54岁,系肇州县水泥厂退休工人。
  王成宝,男,54岁,系肇州县公安局教导员。
  这起由李本敬、赵艳军、张振才等人组织、策划、领导和参与的、 达25人的集团犯罪(其中1人另案处理,3人在逃),犯罪人数之多、规模之大、 造成的危害之严重是近年来此类犯罪中少见的。参与作案的犯罪分子之间,有亲兄弟、叔伯兄弟、夫妻、姐弟、连襟等亲戚关系。在犯罪活动中,他们采取作案前“踩点”预谋,作案中精心策划、组织,作案后迅速销赃的一整套方案,于1988年5月至1989年7月间,分别合伙或单独行动,在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五厂二矿、三矿、四矿、五矿、工程队、器材站,采油七厂电工大队,大同区高台子电业站、大同镇等地破坏电力设备作案21起,盗窃作案4起。偷割输电铝线2.71万米,拆毁变压器4台,盗得铝线0.32万米及摩托车、自行车等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76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8.46万元。
  李本敬、赵艳军、张振才是这个犯罪集团的首犯,他们不但组织、策划、领导、指挥并参与犯罪活动,还雇佣未成年人曹胜(作案时17岁),以做案一次给50元酬金相诱惑,使一个刚满17岁青年走上犯罪道路。
  在集团犯罪活动中,李本敬组织策划和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15起,盗窃作案3起,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78万元,获赃款0.6万元;赵艳军组织策划和参与破坏电力设备作案11起,盗窃作案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8万元,获赃款0.4万元;张振才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作案6起,盗窃作案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6万元,获赃款0.3万余元; 李本才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作案4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6万元,获赃款0.4万余元;王孝三、李本海、刘汉义、靳书昌、杨成、程国江、曲春风、杜凤祥、曹胜、程国志、程国富等分别多次参与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作案,造成经济损失及所获赃款不等。张学昌为李本敬等人销赃价值人民币3.43万元;刘俊林、刘运德、彦显珍为李本敬等人销赃价值人民币11万元;张达路为他人拉运销赃裸铝线一车价值3万余元。刘俊林犯罪后在肇州县被大庆市大同区公安局抓获。 肇州县公安局教导员王成宝(刘俊林姐夫)利用职务之便,以另案处理为由将羁押在大庆市大同区看守所的刘俊林私自解回并资助其人民币0.2万元,让其到外地躲藏。案发后,共缴回赃款1万余元及部分赃物,其余均被挥霍。
  这伙犯罪集团,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有分工、有步骤地大肆进行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活动,给油田建设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1月16日公开审理此案, 依照法律对这起集团犯罪案件进行了严正的判处:
  认定李本敬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认定赵艳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认定张振才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认定李本才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他罪犯分别被判处2~15年有期徒刑。
  罪犯李本敬、赵艳军、张振才已被依法处决。
  三、史成宝、李建设盗窃原油案
  史成宝,男,32岁,系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乡丁家窑屯农民。
  李建设,男,40岁,系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四厂二矿工人。
  1990年3月,史成宝在李建设经营的饭店吃饭时, 与李密谋盗窃由其看管的采油四厂二矿放油点的脱水原油。密谋后,史成宝便于1990年3月至5月间,与李建设内外勾结,先后11次在李建设所看管的放油点盗放原油88.83吨,总价值人民币3.25万元。 盗后将原油送住大庆市乡镇企业局林源石油化工助剂厂销赃,获赃款2.91万余元。李建设参与共同盗窃5次,盗窃原油20余吨,价值人民币0.72万元,获赃款0.1万元。案发后缴回赃款0.65万元,其余均被挥霍。
  史成宝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伙同他人大肆进行盗窃活动,盗窃数额巨大。李建设身为国家职工、与他人勾结,监守自盗,给油田建设带来很大危害。
  1991年8月3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处盗窃犯史成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盗窃犯李建设有期徒刑八年。
  1991年12月25日,盗窃犯史成宝被依法处决。
  四、刘武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案
  刘武,男25岁,系黑龙江省安达市先锋乡农民。捕前暂住大庆市红岗区兴隆牧场一分厂其姐姐家。1991年2月7日,刘武因赌博输了40多元钱,便产生了抢劫本村经营磨米生意的武占山家之念。遂于当晚10时许,携带尖刀、绳子等作案工具,蒙面翻墙进入武家院内,恰巧被武占山发现。刘犯用刀威逼武拿钱,武占山不允,与刘犯厮打在一起,厮打中,刘的蒙面巾被武拽下。刘即向武的胸部、颈部等处连刺数刀,致武当场死亡。与此同时,武妻杨瑞兰(55岁)听到院内有动静,准备开门出屋时,刘犯又趁势用刀将杨逼退回屋,威逼其交出钱财。杨被迫无奈,分两次拿出人民币150元交给刘武。刘接钱后,又用刀副迫杨脱掉裤子,对杨施以强奸。尔后,用绳子将杨的双手、双脚绑上。出屋见武占山已死亡,便返身回屋,将杨杀死。留下“杀人者我,花人钱财与人消灾,杀人狂”的字条后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另查,刘犯于1989年5月曾盗窃一台嘉陵5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刘武因赌博输钱行抢,犯意坚决,接连杀人、抢劫、强奸,罪恶深重、危害极大,为打击此种犯罪,经市院审理后对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犯刘武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1年8月24日,罪犯刘武被依法执行枪决。
  五、王成慧诉王伟民离婚案
  王成慧,女,22岁,系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三厂二矿北二一联合站工人。
  王伟民,男,24岁,系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四厂二矿四区五队工人。
  王伟民原系吉林某部队战士,1990年11月初,在即将复员的前一个月来到大庆,探望在此地做生意的父母。王的母亲为了达到其儿子王伟民复员后来大庆工作的目的,在明知已有女朋友的情况下,采取欺瞒手段,说服居民委主任卢碧兰介绍采油三厂二矿女工王成慧与王伟民相处,二人相处刚过一周,王的母亲便急急忙忙搞到了王伟民部队的介绍信和王成慧小队的介绍信,于1990年11月17日去兰西县办了结婚登记。后因王的母亲打听到当年复员兵投妻来大庆安排工作,要求结婚登记日期必须是当年6月以前, 王母又去兰西托熟人将结婚登记的日期改为1990年4月 17日。此后,王伟民便吃住在王成慧家,主动包揽家务,与王成慧及家人相处融洽,亲如家人。1990年12月 5日,王伟民从部队复员并将档案拿回大庆,交给了王成慧,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为由,申请民政部门安排其来大庆工作。12月10日,王伟民以回部队取技术档案为名离开王成慧家。王成慧在王伟民走后的一个多月内几次给王伟民原所在部队发电报,催促其速回大庆,都毫无音讯。王成慧及母亲家人见王伟民多日不归又无音讯实难放心。且春节将至,王成慧的母亲与表姐同去吉林部队找王,才知道王伟民根本没回部队,而是去了女朋友孙××家。经部队多方查找,王成慧的母亲与表姐才在吉林省梅河口市孙××家将王伟民找到。王成慧及母亲得知王伟民早有女朋友后,母女俩立即来到介绍人卢碧兰家追问原委。卢碧兰至此才知道王伟民母亲当初所说的“王成慧母亲同意处好就处、处不好就算帮忙”的话并不存在。王成慧深感被欺骗利用,即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将王伟民档案取回,并要求停止办理王伟民的工作安置事宜。王伟民及父母立刻四处央人调停说和,王伟民则在王成慧母亲家人及众调解人面前痛哭流涕、承认错误,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与王成慧白头偕老,相亲相爱,决不以妻子当跳板。”王成慧念及旧情和已登记结婚,以身相许的事实,又将王伟民的档案送交到安置办。1991年7月,王伟民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为由, 在本人的选择下被分配到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四厂二矿四区五队工作。
  王伟民开始到四厂上班以后,对已与其登记结婚并使其顺利安排在大庆工作的合法妻子采取避而不见、冷言冷语、撕掉合影彩照、写绝情诗等手段,意在过河拆桥、始乱终弃。王成慧对王伟民百般感化体贴不成,含泪给王伟民吉林省梅河口市的女朋友家修书一封,以试真情。回信更使真相大白,王成慧对婚姻之事彻底绝望。她不甘作这个“跳板婚姻”的牺牲品,于1991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案经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男方纯属以女方为跳板达到来大庆工作之目的,判决双方离婚;财产事宜亦依法作了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