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制定限制结婚使用公车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制定限制结婚使用公车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制定限制结婚使用公车的暂行规定】
6月8日,经大庆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市监察局、市(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处《关于限制结婚使用公车的暂行规定》,以庆政办发[1991]32号文件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执行。
《关于限制结婚使用公车的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当前,结婚摆阔气、讲排场,尤其是结婚滥用车辆的现象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制止这一不良社会风气,特对结婚使用公车作如下规定:
一、提倡新事新办,反对摆阔气、讲排场、比气派,做到婚事从简。
二、严格控制结婚使用公车的数量。结婚使用公车的男女双方一共不准超过四辆,超出规定数量即按擅自动用公车处理。婚礼中严禁使用单位的摄像机摄像。
三、对结婚使用公车实行收费制度。每辆每次收费标准为:小轿车40元,大客车60元,面包车50元,客货车30元。
其他车型的收费标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凡结婚使用公车,须事先向车辆所属单位的车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财务部门交款,由车管部门凭交款收据统一派车。出车时,司机要随身携带交费收据,以备接受检查。
凡由市(局)机关行管处负责油料供应和车辆维修的单位,派结婚用车时,由各单位的车管部门安排车辆,一律到行管处财务科交款。
五、结婚不准使用军车、警车开道。
六、结婚使用公车不准出市。
七、凡结婚擅自动用公车和用单位摄像机搞婚礼摄像的,对司机和主管领导、直接责任者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对私自出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司机本人承担。
八、结婚使用公车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用车职工所在单位的监察部门负责。抽查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会同市城调队、财政局、行管处和交通警察支队一起进行,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十、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