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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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1992年2月28日在市四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上)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詹世清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1991年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
1991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 308件,比1990年增加117件,上升2.8%,是历年来受案最多的一年。法院通过审理,结案4 381件(含旧存73件),结案率为98.5%,比1990年提高1.8%,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359件。这些案件的及时审结,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坚持“严打”方针,做好刑事审判工作
针对我市刑事发案较多、重大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的治安状况,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运用法律手段,惩治刑事犯罪。1991年,法院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575件,比1990年多受89 件,上升18.3%;结案576件(含旧存),结案率为99.7%,比1990年提高0.4%。在判决生效的587人中,判处死刑22人,死缓8 人,无期徒刑10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226人,不足5年有期徒刑163人,判处拘投、管制、缓刑103 人,定罪免处13人,罚金2人(含并处1人),宣告无罪1人。判处5 年以上的重刑面为52.1%,比1990年提高0.5%。在判决的罪犯中,工人犯罪179人,占罪犯的30.5%;农民犯罪165人,占罪犯的28.1%;社会闲散人员犯罪95人。占罪犯的16.2%;“两劳”释放人员犯罪32 人,占罪犯的5.5%;青少年犯罪366人,占罪犯的62.4%。
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法院积极受案,依法审判。共受理贪污、受贿、投机倒把、诈骗公共财物等一审案件32件40人,审结32件40人,判决生效19件21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1人,判处缓刑8人,定罪免处1人,宣告无罪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2 万余元。
刑事犯罪仍然呈上升趋势,有的犯罪还相当猖獗,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这些犯罪分子,有的图财害命,杀人越货;有的因区区小事而杀人、伤人;有的拦路抢劫、入室强奸;有的撬门压锁,入室行窃,盗不成就抢;有的投机诈骗,大肆侵吞国家资财。如辽宁省农民刘赐玺,利用大庆石油管理局“油田内部结算证”,诈骗50 万元, 又与他人勾结投机倒把活动数额50万元。尤为严重的是盗窃犯罪,特别是盗窃生产建设物资、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十分突出。近年来,流动人口在我市犯罪十分突出,他们或单独作案,或结成集团,或内外勾结,大肆盗拆变压器、盗割电缆线。林甸县农民牟保彦等3 人,毁坏变压器20台,造成经济损失12.5万余元,3名罪犯均被判处死刑。
为了将刑事犯罪上升的势头打下去、遏制住,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积极参与了“破大案、抓逃犯”的专项打击并取得预期成果,从去年10月份开始,法院作出部署,认真开展为期三年的反盗窃斗争。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在法律规定内尽量缩短诉讼周期,并选择典型案件,在发案地公开审判,当庭宣判。1991年,市、区两级法院共召开规模较大的宣判会29次,旁听群众达75 000余人,印发布告万余份,有力地惩治了犯罪,张扬了法制,教育了群众。
(二)贯彻“民法通则”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工作
近几年来,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每年都以20%左右的速度递增,民事一审案件每年都在2 500件上下,是法院受理各类案件中最多的,约占案件总数60%。1991年4月9日,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在民事审判程序上增加了许多新的立法规定,对民事审判的要求更高更严。为此,我们组织民事审判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全面推进民事审判工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多做调解工作,坚持调判结合,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化解矛盾。1991年,法院受理民事一审案件2 823件,比1990年多受181 件,上升6.9%,结案2 820件,结案率为99.9%。针对离婚案件上升幅度大,已占民事案件的60—70%,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多做疏导、教育、调解工作,促其和好,使923 对夫妻破镜重圆。对于矛盾尖锐,易于激化的案件,优先受理,及时审结,防止酿成刑事案件。由于我市城乡加强了精神文明建设,各基层单位和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法院不断扩大审判效果,使民事案件上升的幅度比1991年降低23%。
(三)加强经济审判,调节经济关系,为经济建设服务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为生产力发展,为经济振兴服务的指导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敞开受案,积极审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的,制裁违约的,惩治犯罪的,并做好审判延伸,参与社会经济管理,努力为石油、石油化工建设和替代产业发展保驾护航。1991年,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一审案件635 件,比1990年减少179 件,下降21.9%,审结713件(含积案78件),结案率为92.5%,比1990年上升8.1%,解决争议标的额3 122.08万余元,比1990年下降8.1%。通过办案,为30家企业,其中有10家大中型企业索回债款660 多万元。在企业设立经济司法联络员60人,向有关企业发出司法建议16份,协助企业审查合同257 份,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220多万元,经济审判为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助了一臂之力。
(四)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年来,我市两级法院积极而又稳妥地受理行政案件,依法管理,公正裁判。一方面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正确决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某些错误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1年,法院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18件,结案16件,结案率为88.9%。经过审理,维持原行政决定4件,撤销原行政决定的7件,原告人撤诉的4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1件。受理行政二审案件8件,结案8件,结案率为100%。
(五)基础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在执行工作中,强化执行机制,强化执行手段,讲求执行方法和效率,清理积案,突击现案,认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使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得到执行。1991年,受理执行案件301件,执行了316件(含旧存),执行率为86.1%,比1990年提高3.6%,执行标的额达651万余元。
在告诉申诉工作中,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来信,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申诉。一直坚持了每月一天的院长集体接待日制度,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处理群众来信99件,接待来访14 565人(次)。
法医工作面向社会,努力为审判工作和非诉讼调解提供科学依据。出具各类法医鉴定书1 422份,解答法医技术咨询893人(次)。
人民法庭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市13个人民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1 322 件,为当地追索欠款238万余元,扶持搞活企业7个。
在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中,通过审判的“窗口”,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疑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开展法制宣传。
二、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各项审判任务完成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治工作的保证作用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
(三)从严治院、从严治警,大力加强法院的廉政建设
(四)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到去年年底,全市法院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和取得法律专业证书的干警达到283 名,占干警总数的79.1%,占审判干部的81.3%,占正副院长的100%。最高法院规定的到1996年实现的干警培训“七、八、九”目标,我们在1991年提前四年实现。
(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1991年,全市法院涌现出文明法院2个,文明法庭5个,文明庭科13个,文明干警标兵10人,文明干警87人。
三、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
1992年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第二年,大庆油田高产稳产进入第17个年头,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正在启动。在新形势下,需要用法律调整的关系越来越多。法院要一如既往,继续做好各项审判工作,为保障我市石油、石油化工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经济能力做好执法服务工作。为此,我们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深入学习,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做好各项审判工作
第三、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最讲理、最公正、最廉洁”法院
第四、加强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推动审判工作全面开展
第五、自觉接受市委领导,接受人大监督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名单】
院长:詹世清
副院长:兰春发 贾淑范 温荣华
政治处主任:张景阳
纪检监察室主任:陈 志
【各项审判工作】 1992年,大庆市两级人民法院继续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处理了一批民事、经济纠纷和申诉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刑事审判工作。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614件1 012人,案件和被告人数分别比1991年增加6.78%和11.2%。审结614件,结案率为100%。在判决生效的602人中,判处死刑33人(含死缓),无期徒刑17人,判处“三大刑”罪犯50人,比1991年多10人,上升25%;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58人;5—9年有期徒刑186人;不满5年有期徒刑147人;拘役15人;管制9 人;缓刑116人;定罪免处21人。判处5年以上的重刑面为48.8%,比1991年下降3.3%。在判决的罪犯中,工人192人,农民164人,学生26人,“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48人,其他人员犯罪计172人。从罪犯的年龄看,14岁以上不满16岁犯罪的13 人,16岁以上不满18岁犯罪的55人,18—25岁犯罪的254人,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占53%。党员犯罪的15 人,比1991年上升2.75倍,受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30件36人,案件数和被告数分别比1991年增加15.3%和12.5%。经审理结案的19件24人,全部做了有罪判决。
1992年社会治安状况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大要案继续上升,杀人、抢劫、强奸、重伤案件居高不下,盗窃案件仍居刑事案件之首;二是绑架勒索等新型暴力案件接连发生,犯罪气焰嚣张;三是经济犯罪案件有所上升,判决的罪犯比1991年上升12.5%,其中党员干部犯罪7人,占29%;四是破坏电力设备案件明显下降,与前几年的收案平均数相比,下降45%;五是青少年犯罪率有所下降,由1991年的64%下降到53%。
二、经济审判工作。共受理经济纠纷一审案件698件,比1991年多收63件,上升9.9%,结案742件(含1991年接转55件),结案率为98.4%,比1991年提高5.5%。解决诉讼标的额5 700万元,比1981年增加2 580多万元,上升82.7%,是历年来解决标的额最多的一年。
经济审判。通过办案、参与经济管理,不断拓宽为市场经济发展壮大的渠道。一是调查研究、送法上门。经济审判干部到60多个企业走访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解答法律咨询;二是就地受案、约定受案、加快审理,为企业追索欠款、活化资金。中院经济庭在农业银行调查走访时当场受案2件,约定受案7件,总标的额达1300多万元。让胡路区法院在15天内为大庆面包厂追回欠款55万元,有效地缓解了该厂的资金困难;三是在企业设立司法联系点45个,兼职联络员62人,协助企业鉴定、审查经济合同;五是针对经济审判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与企业管理上的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三、民事审判工作。共受理民事一审案件3 185 件,比1991年增加12.8%,结案3 168件,结案率为99.5%。其中,审结离婚案件2 163件,占结案总数的68.3%;审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49件,占结案总数的4.7%。在已结案件中,调解2 050件,占64.7%;判决368件,占11.6%;撤诉722 件,占22.8%;移送有关单位22件,占0.7%;裁定4 件,占0.13%;终结2件,占0.07%。与1991年相比,调解、判决结案的比例分别上升1%和2.9%;撤诉结案的下降1.5%。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认真贯彻《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加强对审判干部的业务培训,在改革审判方式、改进审判作风的过程中全面实行规范化审判,并在让胡路区法院和龙凤区法院抓了实施民诉法、实行规范化审判的试点。在办理各类民事案件中,从稳定社会的大局出发,坚持疏导、钝化矛盾,坚持巡回办案,就地审理,方便了群众诉讼,及时化解了纠纷。
四、行政审判工作。行政案件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业务,近年来受案较少。1992年共受理行政案件16件,比1991年下降11.1%,审结17件(含1991年接转1件),其中,维持原行政决定的3件,占17.6%;撤销原行政决定的1件,占5.9%;裁定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6件,占35.3%;驳回起诉的3件,原告撤诉的2件,移送和终结的各1件。从被告的主体看,起诉公安机关的10件,占62.5%;其他是卫生、土地、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案件。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法院既积极又慎重,既依法裁判,又做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某些错误决定,另一方面又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正确决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如积极配合石油管理局在中区打井动迁工作,妥善处理因动迁引起的土地纠纷,有力地保证了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执行案件大幅度增长】 市、区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81件,比1991年增加43.1%,已执行438件(含1991年接转7 件),执行率为90.9%,比1991年提高4.8%,是历年来执行率最高的一年。执行标的额达1 700万元,是1991年执行标的额的3.4倍。在执行工作中依法办事、措施果断,使一大批长期积压的执行案件得以结案。在执行工作中,有的被执行单位采取推脱、躲避抵制等方法,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有的被执行人还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使执行工作步履艰难。市、区法院采取果断的法律措施,依法办事,多方协调,集中开展执行工作,做好委托执行,使1992年的执行工作有了大的起色。
【重大案例】
一、齐建成、齐庆成绑架勒索案
齐建成,男,22岁,捕前系大庆让胡路水电段待业青年。
齐庆成,男,15岁,捕前系大庆让胡路铁路中学学生。
齐建成家与秦景宝家邻里相居,素日无怨,很少往来。齐建成见秦景宝的母亲几年来摆摊出售水果,断定秦家必有可观的积蓄,便产生绑架秦家唯一的孩子秦景宝之念。与其弟齐庆成预谋后写了恐吓勒索信, 遂于1992年2月28日由齐建成授意齐庆成去秦家将秦景宝骗至齐家仓房内。趁秦景宝不备之机,齐建成用啤酒瓶猛击秦的头部一下,齐庆成又用铁锹向秦的头部猛击数下,将秦打倒。嗣后,齐建成、齐庆成唯恐秦景宝不死,又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将秦的颈部勒住,直至其窒息死亡。当晚6 时许,齐建成指使齐庆成将事先写好的恐吓勒索信投入秦家院内。次日凌晨2 时许,齐建成、齐庆成将被害人秦景宝尸体从自家仓房内转移到附近的让胡路菜窖东侧围墙下掩埋。案发后,齐建成、齐庆成分别于3月27日、6月2日被逮捕归案。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8月20日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判处绑架勒索犯齐建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绑架勒索犯齐庆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宣判后,齐建成不服,以绑架并非其提议和被害人秦景宝不是其杀害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复核后,认为齐建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28日,绑架勒索犯齐建成被依法处决。
二、高军强奸、杀人案
高军,男,31岁,捕前系大庆石油管理局安装公司五大队临时工。 曾在1984年3月因犯强奸罪被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服刑期间减刑5年零6 个月,199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
1992年1月13日15时许, 高军酒后来到本单位机械班,见女工梁××、张月兰在屋,便让梁去给其买烟,遭到梁的拒绝。高又让张月兰去给其买烟,张月兰出去买烟时,高军尾随其后,将张月兰劫持到附近的防空洞内,将张的衣服剥光欲行强奸,张月兰极力反抗,高军强奸未遂产生杀人之念。即在防空洞内拣一木棒、砖头打击张的头部等处数下,并用木棒向张的阴部等处乱捅,致张当场死亡。
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高军犯有强奸(未遂)、杀人罪,被依法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2年4月29日,高军被依法处决。
三、赵祥、刘新文、查贤成、王刚、赵贵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
赵祥,男,34岁,捕前系甘南县聚宝乡立志村村民,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大路铁西平房。
刘新文,男,55岁,捕前系山东省临沂县太平泗乡刘玉环村村民,住址同上。
查贤成,男,33岁,捕前系商南县王家店乡地平村村民。住址同上。1984年曾因盗窃被判刑2年。1987年曾因盗窃被教养3年。
王刚,男,30岁,捕前系明水县东兴乡东发村村民,住址同上。
赵贵,男,28岁,捕前系甘南县聚宝乡立志村村民,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甫路工业委十八组。
赵祥、刘新文、查贤成结伙于1990年5月至12月间,先后在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一厂、二厂的生产油井和物资供应处房产科苗圃及私人住宅等处共同破坏电力设备作案9起,盗割在用电缆线305米,减少原油产量330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 100余元;赵祥、刘新文、查贤成、王刚共同或分别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起,盗得物品价值1 300余元。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赵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刘新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查贤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查贤成有期徒刑2 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王刚死刑,缓期2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赵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沈虎范杀人案
沈虎范,男,35岁,朝鲜族,捕前住大庆市让胡路区1—3号楼1单元102室,职业个体汽车司机。
沈虎范与金今子为合法夫妻,并生育一子、一女。1992年4月, 沈虎范发现其妻金今子与油建公司器材站工人周义通奸。4月15日, 周义按照事先与沈虎范的约定,到沈家协商解决其与金今子通奸一事。协商中沈与金今子、周义发生口角并撕打起来。撕打中,沈虎范产生杀人之念,即从厨房内拿起菜刀向周义头部猛砍一刀。砍后,又向其妻金今子头、颈部猛砍数刀,将周、金二人当场杀死。沈虎范作案后于当日11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杀人犯沈虎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2年9月28日,杀人犯沈虎范被依法处决。
五、南继龙、王景光、杨春强、郑春波、龙在海抢劫案
南继龙,男,22岁,捕前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打虎庄31号,无职业。
王景光,男,21岁,捕前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村,无职业。
杨春强,男,18岁,捕前住大庆市萨尔图区铁西南二街72门2号。
郑春波,男,22岁,捕前住大庆市萨尔图会战大街29巷8—1号4门。
龙在海,男,22岁,捕前住大庆市萨尔图区铁西中平街6门2号。
南继龙、王景光持械伙同杨春强、郑春波、龙在海于1992年2月29日至3月15日期间,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八路批发市场、国华商店、郁美园饭店等地,单独或结伙抢劫作案10起,抢得现金640余元和手表、香烟、呢子大衣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 400 余元。在抢劫中重伤1人,轻微伤2人。南继龙持卡簧刀参加抢劫作案10起,抢得现金640余元,香烟、手表及各种物品价值人民币1 400余元,分得现金280余元,手表两块,在抢劫中致重伤1人,轻微伤7人;王景光持菜刀抢劫作案9起,抢得现金640 余元,分得现金280余元,手表1 块,在抢劫中殴打多人,打伤2人;杨春强参与抢劫作案7起,抢得现金600 余元,手表、呢子、夹克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 000余元。分得现金90余元,手表1 块。在抢劫中殴打多人,打伤1人;郑春波参与抢劫作案6起,抢得现金300余元,手表、呢子、夹克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 000 余元,分得现金120余元,手表1块,在抢劫中殴打多人,打伤1人;被告人龙在海参与抢劫作案6起,抢得现金300余元,手表、呢子、夹克等各种物品价值人民币1 000余元,分得现金80余元,手表及部分物品。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8月19日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以抢劫罪判处南继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王景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杨春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抢劫罪判处郑春波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抢劫罪判处龙在海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判后,南继龙、王景光提出上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复核,驳回南继龙、王景光的上诉。维持原判决,撤销本刑事判决中对杨春强的附加刑,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
1992年9月28日,抢劫犯南继龙、王景光被依法处决。
六、大庆市计划委员会诉肇东市人民政府驻大连办事处债务案
1992年5月27日11时许, 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王佐忠带领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代表一行8 人驱车抵达肇东市,依法执行大庆市计划委员会诉肇东市政府驻大连办事处债务案。此案终审判决生效已近半年,萨尔图区法院曾5 次赴肇东执行,肇东市政府拒不偿还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偿付的106 636 元债务。在多次督促履行法律义务被拒绝、抵制,查封其帐户也划不出款的情况下,萨尔图区法院依法扣押了肇东市政府的08号车。在扣车返回途中,被肇东市公安局拦截,并不听解释、申辩,不理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的再三说明,将执行人员张书平、赵宏光非法收容审查20小时。
1992年5月28日,大庆市法院副院长兰春发带领执行庭一行10几人来到肇东市,经省高院、绥化地区中院、肇东市法院多方协调,才将张书平、赵宏光解除非法收容审查。经市中院执行庭参与执行,多方工作,肇东市政府于1992年10月还清了所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