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 为了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确保全年征收 200万元任务的完成,市政府以庆政发[1993]23号文下发了《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所征的项目进行了适度的调整和减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物价能力,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出租营业性房屋由征收调价额20% 降至按出租额的2%征收;对各类批零商店、修理店、食杂店、服装店、美容店、理发店、各类商贩的工贸、农贸市场摊床免征个体经营者的价格调节基金。为促进和保障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全体征收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年共征收价格调节基金326 万元,超额完成年计划的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