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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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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案例】
  (一)张维国走私毒品、盗窃,李有刚盗窃案
  被告人张维国,男,1963年7月20日生,满族,籍贯黑龙江省呼兰县,原系大庆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第九分公司工人。
  被告人李有刚,男,1962年1月5日生,籍贯山东省莱芜县,原系大庆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第九分公司工人。
  张、李二人都是在大庆成长起来的青年,他们在大庆读完小学、中学,而后参加工作,当了油建工人。张维国参加工作前曾因盗窃罪被让胡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参加工作后,好逸恶劳,追求奢侈生活,便产生通过歪门邪道发“不义之财”的想法,于是合谋盗窃。自1987年9月至1988年 10月,张维国、李有刚伙同樊建斌(已先期判刑),有分有合,采取挖墙钻洞或爬天窗入室,用气焊切割、铁棍撬等手段,先后在钻井一公司运输大队红岗邮政代办所、市第四医院财务室及住院部、油建公司七大队、采油一厂四矿北十一队等地盗窃作案15起,破坏保险柜18个,盗窃总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其中,张维国伙同他人盗窃作案 10起,盗窃价值人民币46 700余元,分得赃款15 550余元,国库券4 000元。李有刚参与盗窃11起,其中未遂2起,盗窃价值人民币42 900余元,分得赃款11 500余元,国库券200元。
  上述二被告作案后,畏罪潜逃,张维国于1992年10月9日在缅甸景栋地区购买海洛因1 500克(毛重)。次日,携带海洛因从缅甸经云南打洛入境。10月13日,在昆明火车站准备乘80次特快列车去向塘西时,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查获,并缴获其随身携带的海洛因。被告人李有刚在大庆作案后逃跑.于1990年3月9日晚 10时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铁路中心医院,翻越围墙进入院内准备盗窃作案时,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9日开庭审理了张维国走私毒品、盗窃,李有刚盗窃一案,同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维国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有刚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7日以(1993)刑复字第 15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张维国死刑,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以(94)刑令字第78号命令书下达对张维国执行死刑的命令,6月4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对罪犯张维国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张维国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二)杨常泰受贿案
  被告人杨常泰,男,1946年8月4日生,籍贯辽宁省抚顺县,捕前系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塑料厂厂长(正处级)。
  杨常泰原来是个农民,在家乡务农。1968年,他在大庆石化总厂工作的哥哥因在施工中炸死,杨常泰便接班参加工作。他先在石化总厂当工人,1974年提拔为车间主任。1983年后任塑料厂党委副书记、书记,1989年任塑料厂厂长。杨常泰犯罪以前,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工作上进,为党和人民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改革开放以后,在商品大潮的冲击下,经不起物质利益的引诱,放松思想改造.看到社会上有人“下海”挣大钱“眼红”,于是自己也想 “捞钱”,他在“有实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的思想支配下,走上受贿犯罪的道路。
  从1991年初至1992年4月,杨常泰在担任大庆石化总厂塑料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者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299 335.26元。例如,1991年 4月、6月和1992年3月,浙江省瑞安市瑞光塑料厂厂长尤×及其女婿陈××,为了能通过杨常泰介绍和批准提出聚乙烯原料,送给杨常泰4 000美元和3 000法郎,被其收下。1991年8月、1992年4月,浙江省瑞安市仙甲塑料厂厂长蔡××、业务员张××,为了能通过杨常泰批准提出聚乙烯原料,送给杨3 000美元,被其收下。1991年的 6、7月份,杨常泰为了使其儿子上省体工队,需要给学校赞助款,便向浙江省瑞安市民新塑料厂厂长陈××索要10万元。杨常泰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索要、收受贿赂人民币21万元、1万美元、3 000法郎,金项链、金锭、金戒指、金手链等黄金饰品7件,总价值达32.85万元。
  根据杨常泰所犯罪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 2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常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后,杨常泰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