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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通告

市政府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通告



  【市政府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通告】 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的通告》,通告要求,凡在大庆市境内使用国有土地(不包括临时用地),至今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在1995年3月 31日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申报、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通告指出,《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的唯一合法凭据,土地使用者要依法取得。其程序是: (1)土地使用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申报,同时提供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审批文件和其他土地来源证明;通过交易(指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获得土地的交易证明和有关土地来源证明;已经使用、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来源证明和有关部门处理文件。(2)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并填写有关表格。(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确定权属,勘仗界线,量算面积,调查有关情况。 (4)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进行土地申报,又不说明情况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合法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土地使用者在进行土地交易、财产抵押和产权认证等与土地有关的活动时,必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否则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