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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规范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规范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一是改革企业所得税。1994年1月1日起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 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部分企业盈利水平低的情况,可以采取某些过渡性照顾措施。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稳定和拓宽税基。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企业贷款利息可以进入成本,加速折旧,并且建立新的规范化的企业税前还贷制度。统一企业所得税后,改革现行承包企业所得税做法。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把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起来。国家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且确定税率具体是:工资、薪金所得实行 5%至45%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到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特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