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资源税等税种改革

资源税等税种改革



  【资源税等税种改革】 1994年,新税制实行后,市税务系统对资源税等税种进行了改革。(一)资源税。改革过去征税范围窄、税负偏低的做法,实行分类从量定额计算征税办法,设置上有上下限之分。(二)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对交易收入的增值部分征税,适当调节获得的过高利润,土地增值税实行四档税率。(三)证券交易税。把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四)城乡建设维护税。把原来按流转税额附加征收的城建税改为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促使其成为地方税体系中骨干税种之一。税率为:市区0.6%,县、镇0.4%,市区、县、镇以外0.2%。(五)土地使用税,适当提高定额,扩大征收范围,下放权限。(六)其它税种。一是取消集市贸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二是将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三是取消对外资企业、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统一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四是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五是将要开征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