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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
收缴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
【收缴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 根据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管理办法》,市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市及各县、区收缴墙体材料改革专项费用的办法。规定市内建设单位,凡使用粘土实心砖建造各类建筑均需缴纳开发费,缴纳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1995年,全市计划收缴60万元,实际完成 123.4万元。所收专项费用,全部用于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和工业废渣开发节土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所需资金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