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出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出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分 5章4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总则第五条、第七条分别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凡市容环境卫生完不成目标或者达不到标准的,不得评为‘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并对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予以全市通报”;“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市容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他们履行职务;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这个规定在7月12日的《大庆日报》全文发表。另外,还发布《大庆市公厕管理标准》等9项专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使市容环卫工作步入依法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