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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1997年1月30日在市五届人大第七次会议上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云亭
  1996年,市两级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大力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为全市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 13633”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执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发挥了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1996年的主要工作
  ——受案、结案大幅度提高。全市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 21 961件,首次突破年受案2万件大关,结案22 164件(含旧存),综合结案率为99.8%,人均结案 29.5件,与上年相比,受案上升34.9%,结案上升35.7%,人均结案上升19%,结案率上升1.3%。此外,调处简易纠纷1 548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1 584件,作出法医技术鉴定625件。
  ——“严打”斗争取得重大胜利。全市法院审结“严打”案件 1 552件,占全年刑事一审案件的86.1%。“严打”期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100%审理完毕。
  ——为经济发展服务取得显著成效。全年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2 855件,解决诉讼标的额4.83亿元,清理“三欠”和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65亿元。与上年相比,结案上升 37.8%,解决诉讼标的额上升52.4%,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上升65.3%。
  ——办案质量大幅度提高。全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18 479件,上诉率为2.4%。经二审审结,更审改判率为8.1%,比上年降低8%,比年初定的更改率10%低1.9%。
  ——审判方式改革得到长足发展。民、经、行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提高,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步入正轨,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打下基础。改革经验分别被省高院、最高院推广。
  ——调研、宣传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全市法院完成调研成果 625篇,在省级、国家级推广33篇,简报信息被省级、国家级机关采用30篇,分别是上年的2.6倍、3.8倍和10倍。全年被新闻单位用稿1 419篇,其中被省级和国家级新闻单位采用213篇,被市级新闻单位采用 1 206篇,分别比上年增加156%、30%和209%。
  ——文、档、密、财务管理继续提档升级。市法院获最高法院颁发的“档案管理先进单位”奖牌,受到最高法院的通令嘉奖。财务管理继续保持国家三级。
  ——物质装备和办案条件得到改善。为15个尚未配车的法庭全部配上汽车,实现了“一个法庭一台车”。
  ——队伍建设得到加强。通过开展学谭彦、王恩广、学胜利派出所等活动,涌现出以全省标兵法庭乘风法庭和全省十大优秀法官高守志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学胜利达标”活动中,有36个庭、科、室经验收达标,达标率占全部庭、科、室的 24.5%。全市法院全年收到群众送来锦旗、牌匾共115面,是历年来最多的。
  ——“两个文明”建设登上新台阶。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萨尔图法院被省高院记集体二等功,刘国璋、顾双彦被省高院记个人二等功,肇州县法院被最高法院记集体一等功。
  一年来,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1、 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创一流”。根据市场经济对法制的需求和市委“五年任务三年完”的要求,市法院确定了“整体上档次、全面上水平”的整体工作规划和主要奋斗目标,并按工作具体分解,落实到院、到庭、到每个人头。全院上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坚定不移“创一流”。两级法院实行“对标升位”、“紧逼落实”战略,各单位就自己分担的工作,找对手、搞对标、定对策,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推动“创一流”活动不断发展。
  2、 以“严打”为龙头,开创各项审判工作新局面。中央作出“严打”斗争的决定后,市法院立即行动,把“严打”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决定5、6月份为“严打会战月”,要求干警自觉作到不因私事请假、不因非公外出、不休大星期、不平均使用力量、领导不空喊口号,带头真抓实干。市两级法院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在量刑上在法定幅度内一律走上限。对王志宏等四名罪犯破坏电力设备一案,从严惩处,全部判处死刑,并经省高院核准,予以迅速执行。“严打”期间的案件,基本做到起诉的当天送达法律文书,受案 7天立即开庭,多数案件15天内审结。还适时开展了对“顶风作案”、破坏油田建设、盗伐滥伐林木等专项打击,两级法院共召开大型宣判会45次,宣判案件 565件,旁听群众达30万人(次),省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节目中报道了市法院的“严打”信息。“严打”带动了刑事审判工作,全市法院全年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 806件,结案1 803件,结案率为99.7%。与上年相比,受案上升45%,结案上升43.5%。在判决生效的 1 330件2 157人中,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242人,比上年增加69%;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921人,增加67%;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刑面为53.9%,上升11.9%。
  在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按照“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全年受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116件155人,经审理全部作了有罪判决。在判决生效的78人中,判处“三大刑”的 9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3人,9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56人,罚金5万元。对全市人民瞩目的原石油管理局农工商总公司经理王连宝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原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公司经理杨金星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过认真审理,依法严判,分别判处王连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金星有期徒刑20年。
  依法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促进人民内部团结,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民事案件已占法院受案总数的 60%,行政案件又是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纠纷,这些案件牵涉到成千上万人的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问题。为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全市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运用法律手段,满腔热忱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公正、合法地审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名誉权、土地权属等民事案件和涉及公安、城建、土地、工商等行政案件。全年共受理民事一审案件13 628件,结案13 691件(含旧存),其中判决1 485件,调解8 563件,当事人撤诉3 514件。全年受理行政案件 127件,结案130件(含旧存),经审理,维持原行政决定的28件,撤销原行政决定的25件,原告撤诉的61件,其他16件。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执行案件538件,执行541件(含旧存),执行率为100%。
  3、 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加大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力度。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我市二次创业服务,我们把1996年作为“为经济发展服务年”,运用法律手段更多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年初,走访了中、省直和地方企业,先后在石油管理局、石化总厂、金融部门和部分困难企业召开四个大型座谈会,了解企业对法津的需求。市中级法院制定了《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为辖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具体意见》,以文件下发,在全市法院执行。坚持做到更新执法观念,主动自觉服务;加快审判速度,高效快捷服务;采取得力措施,实行超前服务;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倾斜服务;参与综合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在经济审判人员没有增加,受案上升37%的情况下,经济纠纷结案率达99.7%,解决诉讼标的额比上年上升52%,使4亿多元的争讼资财得以解脱,投入到生产和流通之中。为了防止国有资财流失,对石油管理局、石化总厂、乡镇企业、危困企业等涉讼案件,一般不采取冻结帐户等强制措施。如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某个体养鱼户诉采油一厂因原油污染致鱼死亡要求赔偿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赔偿 300多万元,我们本着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多做调查研究工作,讲清法律和政策,讲明各自的责任,促进双方和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采油一厂只赔偿20万元。对金融机构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事业,送法上门,主动提供法律服务。我们在农业银行了解到该系统有大量贷款收不回来,形成风险,就现场办公,派驻合议庭积极帮助清收欠款。为了使判决和裁定迅速执行,1996年还开展了大规模的执行会战,使许多“老大难”案件得到执行,全市法院共执行 2 575件,执行标的额1.6亿元,执行率为99%,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不断拓宽服务渠道,两级法院召开当事入座谈会36次,开展法律咨询10次,解答法律疑难 3 100多个,在企业设立司法联络点203个。其中挂牌服务98个,培训司法联络员273人(次),上法制课51次,提出司法建议54份,帮助企业完善经济合同 204份。通过这些工作,使法院为经济发展服务登上新台阶。
  4、坚持严肃执法,加强审判监督。1996 年,我们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在办案上实行立审分开、审执分立、审监分离;做到强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强化审判监督、强化对下指导。市中级法院制定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和《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暂行规定》,以文件下发,在全市法院执行。在审判监督工作中,两级法院都做到所有案件立案统一由告申庭受理,所有案件结案后都由告申庭审查,实行“月结、月审、月讲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审判监督由阶段性变成经常性,由松散型变成规范型。由个案监督变成全案监督。为了强化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两级法院聘请司法监督员 245名,他们大都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通过走访司法监督员,倾听其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法院严肃执法,密切了法院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5、 全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促进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为了严格、准确实施法律,促进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年初,制定了全市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规划,确定萨尔图、龙凤、让胡路、肇源四个法院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印发了经济、民事审判方式规范化两个手册,共计20余万字。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由市中级法院起草,市检察院、市司法局会签,联合下发了《关于按照新刑诉法改革审判方式试行工作方案》,在全市法、检、司试点单位试行。还就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专门向市委、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写出报告。各级法院成立了“审判人员庭审能力评审委员会”,对审判人员的庭审能力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继续上岗,考评不合格的离岗培训,全年共开观摩庭 118个。还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审判方式改革的决定》、《关于提高人均结案数的规定》以及合议庭、审委会职责权限的规定等十几个规范性文件,从实践中总结出“40个怎么办”,召开了“刑改”研讨会,解决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在全省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上,市中级法院和萨尔图区法院分别介绍经验,萨尔图区法院“刑改”的作法被最高法院以信息转发。
  6、 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大力推进法院队伍建设。一是强化思想教育,提高干警政治素质。按照江泽民总书记“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的指示,认真组织干警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党内“三会一课”、举办读书研讨会、选送干部进党校培训、参观铁人纪念馆、学习胜利派出所等活动,全市法院干警自觉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思想觉悟不断提高,政治辩别力和敏锐性不断增强。二是扎扎实实搞好队伍“三不纯”整顿。从4月至6月底,集中开展了队伍“三不纯”整顿工作。通过进行思想教育,层层深入动员,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进行查摆整顿,使“三不纯”整顿达到预期效果。三是大力推行“一岗双责”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推动争先创优活动的开展。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都制定了目标考核细则,把法院的各项工作和干警的德、能、勤、绩量化和细化,定出基数,定岗定责,落实到人头。各院、庭一季度一考核,根据考核,分项打分,兑现奖惩。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廉政建设。大力开展了纪检、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八不准”、“十不要”、“六公开”、“七监督”等廉政建设制度,还制定了《从严治警的十条规定》、《队伍建设十字方案》、《关于公务性禁酒的规定》等八项规章制度,从严治院,从严治长,从严治警。对于违法违纪案件以及不廉洁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坚决认真查处。1996年,全市法院共对12起违纪案件涉及的15人进行了核查,查实并给予纪律处分的3人,批评教育4 人,清调出法院1人。市中级法院原刑三庭庭长于庆忠徇私舞弊案件发生后,院党组几次召开党组会、生活会和全院干警会议,从于庆忠案件上找出5条教训,并制定了加强队伍建设的8条措施。五是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于警业务素质。通过开办法律大专教育、专业证书教育、组织短训班、学习班,开展岗位竞赛、争当办案能手、办案标兵等活动,干警业务素质显著提高。全年涌现出办案超 100件的“办案能手”99名,办案超200 件的“办案标兵”24名。
  7、 加强调研宣传工作,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为了在新时期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成新任务,市两级法院加大力度,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诸方面的问题,都通过调查研究加以解决。把调研成果及时运用到领导决策和实际工作中来,指导、促进和推动了法院各项工作上档次、上水平。1996年全市 9个基层法院全部召开调研成果交流会,中级法院召开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专题研讨会和综合性调研成果交流会。司法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并开辟了许多新的宣传阵地。
  8、 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1996年,市法院紧紧依靠市委领导,坚决贯彻市委决议,对法院全局性的工作和重大问题,主动请示报告,得到了市委及时正确的领导,依法独立审判。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行人大决议,完成人大交办的各项工作,按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虚心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使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市政府从行政上和物质保障上,给予法院很大支持。正由于此,才使我市法院的各项工作取得历史上的最好成绩。
  1996年,我市两级法院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显著成绩,但是,与党和人民对法院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创一流”还存在“死角死面”,个别干警有松劲厌战、盲目乐观、畏难怕苦情绪。二是廉政建设力度不够,“一岗双责”还存在薄弱环节。三是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法院的物质装备比较落后,办案办公条件急需改善。
  二、1997年主要工作安排
  1997年,是我国实施“九五”计划十分重要的一年,也是我市法院“创一流”的关键一年。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四届十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全市法院整体工作思路是:突出“一个中心”,即为经济发展服务。搞好“两个建设”,即搞好班子、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创建“三个一流”,即一流的审判、一流的队伍、一流的管理。坚持“四项制度”,即目标管理考核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干部聘任和岗位轮换制度。落实“五项措施”,即加强干警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四最”法院,争当“四最”法官;坚持严肃执法,加大审判监督力度,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反拖拉、反散漫、反低标准。全年要突出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
  2.全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3.继续加大审判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力度。
  4.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5.全体动员,全面推进,继续争创全国一流法院。
  6.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1996年在“严打”斗争中,市两级法院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加快办案速度,加大打击力度,保证办案质量。
  一是依法从重。对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杀掉的坚决杀掉。对“严打”中需要重判的,在法定刑幅度内一律上限判处。全市法院全年受理一审刑事公诉案件1 806件,在判决生效的1 330件2 157人中,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 242人,比上年上升67%,判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面为53.9%,上升11.9%。
  二是从速办案。各院审理“严打”中起诉到法院的公诉案件,从速审理,基本上做到当天受案,当天送达法律文书,受案7天后开庭,多数案件15天之内结案,最多的不超过25天。
  三是提前介入。两级法院刑事审判人员走访检察院、公安局,提前了解情况,摸清基本底数,便于及时安排力量审理。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法院派人提前介入,及早了解案情,掌握重点环节,便于及时审判。“严打”期间两级法院提前介入案件37件。
  【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全市两级法院把为油田的生产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年初,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市法院制定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大庆二次创业,为石油、石油化工生产和城乡经济再上新台阶提供良好的执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总体指导思想。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市法院将1996年作为“为经济发展服务年”,并将“如何为大庆油田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作为重要议题提交全体干警讨论,制定出台了《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为辖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具体意见》,以文件下发,在全市法院贯彻实施。《具体意见》体现了“五个服务”,即更新执法观念,主动自觉服务;加快审判速度,高效快捷服务;采取得力措施,实行超前服务;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倾斜服务;参与综合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广大干警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明确树立了服务观念、全局观念和效益观念,增强了为油田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审理好案件的同时,把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实行多方位、多层次服务作为为油田服务的“突破口”来抓。
  一是走出法院,深入调查研究。由院长带领经济庭、执行庭、告申庭等有关庭室人员到大庆石油管理局,与35个单位的领导进行座谈。座谈会后又向有关企业发出征求意见信 200多封,沟通情况,为审判服务打下基础。
  二是帮助企业走依法治企之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经营机制转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两级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以专题讲座、法律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知识,解决企业在诉讼中、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增强企业管理人员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4 月17日,市法院经济庭在供电公司举办“司法服务专题讲座”,石油管理局下属64个单位的 300人参加了报告会。这次专题讲座侧重介绍了企业在经济合同、技术引进等经营活动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详细讲解了企业在经济纠纷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三是建立司法联络点,聘请司法监督员,为企业提供经常性服务。市法院经济庭选择对外经济活动频繁的物资供应公司、农工商联合公司、实业公司作为司法联络点。这3 个单位的共同特点是经济活动频繁,资金周转量大。预防和解决好这些单位的纠纷,对于稳定全市经济、保障油田稳步发展至关重要。市两级法院对这 3个司法联络点实行“三定两不定”,即定期联络、定期下点、定期回访;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总结。经过实际运作,已初见成效。法院还对联络点发生的纠纷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倾斜服务政策。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法院聘请了31名司法监督员,其中包括石油管理局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领导9人,随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审判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为危困企业排忧解难】 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情况下,有些企业在转轨中遇到一些困难。市两级法院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采取特殊措施,扶持困难企业。对困难企业起诉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加快办案速度,尽快活化资金投入再生产;对无经济能力诉讼的困难企业,依法缓收诉讼费,避免困难企业因无力诉讼而贻误诉讼时效造成更大损失。1996年,全市法院对 105起困难企业起诉的案件缓收诉讼费达54.8万元,结案后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1 068万元。对困难企业作被告的案件,为了不使这些企业因诉讼而境况恶化,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变“死封”为“活封”,即采取查封财物所有权证书等方法进行查封,不转移财物的占有和使用权,使困难企业的生产不因诉讼而受到冲击;在实体处理上,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当事人双方合作解决问题。1996年困难企业作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有 77%调解结案。多数调解案件超出了订立还款计划的水平,做了大量超常规工作,多方寻求解决办法。红岗区劳动服务公司欠外债 600多万元,经理到处躲债,企业濒临破产。红岗区法院在审理该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发现该公司有 100多套库存不锈钢和铝合金货架长期积压,找不到销路,而原告又有此项经销业务。为此,经审判人员做工作,原告同意以库存物资折价抵债,使该公司摆脱了债务的困扰。全年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没有一家危困企业因法院判决而倒闭,相反,有90多家涉讼的危困企业,因法院采取变通措施,使企业起死回生。
  【重大案例】
  一、杨金星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被告人杨金星,男,1942年 7月13日生,汉族,籍贯河北省磁县,原系大庆石油管理局井下技术作业公司经理(正处级)。
  1993年 7月,开业不久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驻大庆华油实业公司经理王某为解决该公司资金短缺问题,找到杨金星,经杨批准在井下技术作业公司财务科借人民币20万元,作为公司周转资金,后分两次归还,同年12月的一天,王某为对杨帮助借款之事表示感谢,送给杨人民币4 000元。
  1992年 6月,鑫荣化工厂推销员陆某找到杨金星推销防冻液,经杨与本公司业务部门联系,当年使用该厂防冻液20吨。陆为感谢并巩固这一客户,于1993年1月送给杨销售提成款3 000元。
  1993年10月的一天,大庆市外事办赵某,为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登丰房管所司机江某之妻王某从依安县调入大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来到杨的办公室求其帮助,送杨人民币2 000元。
  1993年12月初,井下二分公司连续发生二起交通亡人事故,按井下技术作业公司规定,发生事故的单位除被罚款之外,对主要领导要作相应处理。同年12月12日,杨到该分公司了解事故情况,该分公司经理付某为得到从轻处理,送给杨公款 2万元。春节前又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公款8 000元。
  1994年 1月末的一天,井下芳明时装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为解决承揽加工业务问题,送给杨公款2万元。
  1994年1月末,原井下原材料生产分公司会计金某,为调转工作,送给杨人民币2 500元。
  1989年末,井下二分公司经理张××为使本单位27万元建猪舍费用能得到杨金星的批准,在公司财务核销,在杨的办公室送给杨公款2 000元。1992年末,张为感谢杨给二分公司增加9万元年终分配金额,又送给杨公款1 000元。1993年8月,张为撤回在黑河边贸公司的33万元投资,再次送给杨公款1 000元。
  1992年11月,井下登丰管理站家属工何某的爱人徐××,与其借调单位的领导打架,该单位领导欲将徐清除。为使徐不被清除,何于1993年春节前送给杨人民币 2 500元。1994年春节前又送给杨人民币 1 000元。1992年末,被告人杨金星,让公司财务科科长孟××筹集10万元现金送礼,财务科通过龙岗房管所筹集10万元现金,被杨取走。此后龙岗房管所从公司拨给的77万元内部劳务费收入款中拿出10万元,冲减核销。
  在被告人杨金星办公室搜查出人民币及定期、活期折款共计人民币1 182 566.69元和部分物品。被告人杨金星对其中人民币481 483.67元及微型彩电,黄金饰品等 25件(折价人民币29 955.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511 438.67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综上,被告人杨金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请托者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 6.7万元。利用主管财务的便利条件,采取截留、侵吞的手段,贪污公款10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款、物合计人民币511 438.67元。
  1994年3月11日,杨金星因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金星在林甸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于1994年 6月中旬该所在押一杀人、抢劫犯罪团伙,主犯牟贵民串通同案犯欲行暴狱,并写信和绘制暴狱路线图。当信和路线图传到牟的同案犯张海波手中时,杨知此情况后及时做张犯工作,并报告给看守所领导,从而避免了一起重大恶性暴狱案件的发生。
  另查,1995年 4月,被告人杨金星在大庆看守所给其妻郭秀荣打电话时,郭与杨商量如何为其减轻罪责,并提出让王国亮和郭秀明分别在犯罪数额上为其承担一部分。数日后郭秀荣向其妹郭秀明提出让其承担15 万元,谎称是买旧吊车款,郭秀明表示同意。同年5月,被告人王国亮来杨家时,被告人郭秀荣以同样理由让王为杨承担18万元。谎称系求杨买汽油款,王表示同意。尔后郭又安排其子去大庆市看守所将与王国亮等人商定情况告知杨金星,据此,杨在审判环节推翻了原来的供词,王国亮、郭秀明也在法院取证时,按事先的约定,出具了虚假的证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金星在担任大庆石油管理局井下技术作业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 6.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主管财务的便利条件,采取截留或隐匿不报的手段侵吞公款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对于查获的款物合计人民币511 438.67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在羁押期间,能揭发检举他人意图犯罪,确有立功表现,应予从轻处罚。其在羁押期间,与其妻串通,企图减轻罪责,应予酌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秀荣、王国亮、郭秀明明知被告人杨金星已犯罪,而相互串通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检察机关指控部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理由部分成立,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此种犯罪,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金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郭秀荣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国亮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郭秀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于查获的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678 438.67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367 500元依法予以追缴。
  二、王连宝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王连宝,男,61岁,原系大庆石油管理局农工商总公司经理(正处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连宝犯有下列罪行:
  (一)贪污犯罪
  1、1989年3月.被告人王连宝以为职工搞福利为由,从物资供应处按国拨价请批 55号沥青 1 000吨,王将该业务委托给海南省海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要求其付给差价款30万元人民币。海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将批文转交给沈阳军区长春石化驻大庆办事处,并要求该办事处给付差价款35.55万元。该办事处分两笔将35.55万元汇往海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990年 4月份,王连宝安排海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分两次将30万元汇往农工商驻外机构——西安秦大公司。款到户后,被告人王连宝先后打电话通知秦大公司佟某:“把30万元提出现金存成折子。”按照王连宝的指示,佟先后将款提出,分两次以“王连宝”之名储蓄26万元,将两张计26万元的存折用信封封好,送回大庆交给王连宝。被告人王连宝将这两张存折交给了其妻许雅琴。许雅琴变换户名转存。案发后,上述26万元均被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扣押。
  2、 1991年12月初,农工商公司国华商场经理刘××到王连宝的办公室向王申请国华商场的装修费297 702.81元。经王批准,该笔款汇入国华商场后,王连宝指示刘:“(这笔钱)你先别用,把钱给我存在你那。”刘遂安排财会人员将29万余元存入帐外户头,留王连宝备用。1993年 6月,被告人王连宝给刘××打电话说:“你用那笔钱给我买台桑塔纳轿车,我要开到西安去用。”“车买好以后,落老太太(许雅琴)的名。”据此,刘于1993年 6月12日用公款21.4万元,以“许雅琴”之名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以许雅琴个人的名字落好个体牌照后,将车及所有证件交给王连宝。王连宝将车交其次子开到西安秦大饭店,存放于饭店地下停车场。案发后。该车被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扣押。
  3、 1992年年末,农工商联合公司财务在年终结算时,结余款52.6万元。被告人王连宝批准将此款以基建工程款名义转到国华商场,国华商场按王连宝的指示,将此款存入银行帐外帐户。1993年 3月的一天,王连宝对公司经理刘××说:“你把那笔款(指52.6万元)给西安秦大公司汇去50万元。1993年3 月29日、4月9日,刘指派国华商场财务人员分两次以货款之名汇往西安秦大公司50万元。秦大公司根据王的电话通知,将此款转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西安分行解放路办事处,后又转为“许雅琴”个人储蓄。案发后,该款被检察机关扣押。
  (二)受贿犯罪
  1992年 5月份,香港金都公司长春办事处工作人员李某与长春市吉合娱乐有限公司经理贾某通过王连宝销售给大庆农工商联合公司庆建分公司游戏机50台,合计价值人民币63.5万元,王连宝决定由农工商公司贷款给庆建分公司垫付货款。事后,李某将 5万元回扣款送给王连宝。
  (三)挪用公款犯罪
  1992年上半年,吉林市润达化工经销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找到王连宝,要求借款50万元,个人办公司。 7月初,被告人王连宝从美国回到上海,参加农工商公司下属上海申达公司的开业典礼,李某也被约到上海,期间,王要申达公司经理沈某借给李50万元。经王连宝签字批准,申达公司于1992年7月6 日电汇至吉林润达化工经销公司50万元,款到户用去2万余元后,李某又经王连宝考察同意,将余款47万余元汇到长春市天宫艺术装璜公司(李与人合办的私营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直到案发后的1994年5月份方被检察机关追缴。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连宝身为国家正处级干部,无视国法,滥用职权,在担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款物97.4万元,收受贿赂 5万元,挪用公款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认罪态度不好,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理由部分成立,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此种犯罪,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连宝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非法所得7.6万元依法没收。
  三、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市气化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欠款纠纷案
  原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
  被告哈尔滨市气化工程建设总指挥部。
  原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气化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欠款纠纷一案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原告诉称:我公司依据与被告哈尔滨市气化工程建设总指挥部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承建了哈依煤气甲醇、造气等一、二期工程,两项工程分别于1991年5月30日和1993年3月 1日开工,先后于1992年11 月30日和1993年10月竣工,双方于1994 年年末决算完毕,并于1996年 1月21日、23日正式签署了两份“对帐签认单”。“对帐签认单”写明,一期工程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 385.64元;二期工程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8 835 550.21元,两期工程合计欠款25 220 745.85元,被告除1996年4月10日前给付了1 083 800元外,其余部分催要多次至今未付。为此,我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本金24 136 945.85元,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6 891 537.40元(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另外,为缓解我公司资金困难,经双方协商,由我公司贷款,被告负担银行利息,以此形式给付部分滞纳金。我方按约贷款 500万元后,被告只给付了60万元利息,尚欠18万元利息至今未付。综上,被告共欠我公司两期工程款本金 24 136 945.85元,滞纳金总额7 371 537.40 元,两项合计31 508 483.25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
  被告辩称:我方对原告承建哈依煤气两期工程的事实和拖欠工程款本金数额无异议,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标准及总额有异议。(一)滞纳金不应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写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4)10号复函中的规定, 每日按逾期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二)双方约定工程款应在决算十日后给付,所以滞纳金应按合同约定从决算十日后开始计算;(三)合同约定暂扣工程造价款的百分之五作为质保金,工程土建部分竣工一年后,工程安装部分竣工半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方可给付,所以滞纳金应减掉这段时间,给付的滞金总额应为4 167 773.0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公司依据与被告哈尔滨市气化工程建设总指挥部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建了被告的哈依煤气甲醇、造气等一、二期工程,两期工程按期竣工验收后于1994 年末一并进行了决算,而后,双方又于1996年1月21日、23日签订了两份书面“对帐签认单”,两份“签认单”标明,被告欠原告一期工程款6 385 195.64元、二期工程款 18 835 550.21元。原始“对帐签认单”经法庭当庭出示核对,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已确认的欠款数额均无异议,两份书面“对帐签认单”可作为本案实体处理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效,两份书面“对帐签认单”签订后,不按约定全部履行义务,应承担此起纠纷给付尚欠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责任。
  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哈尔滨市气化建设工程总指挥部给付原告大庆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尚欠工程款本金24 136 945.85元,逾期付款滞纳金 4 196 506.44元,两项合计28 333 452.19元,自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67 552.00元,由被告负担。
  四、51户农民诉吉林省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政府购销玉米种子质量纠纷案
  原告大同区高台子镇永胜村于长和等51户农民。被告吉林省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人民政府。被告大庆市高台子镇人民政府。
  1995年原被告因购销玉米种子质量纠纷诉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1995年 2月,高台子镇政府为解决本镇农民紧缺玉米种子问题,委托张文发购买两万公斤玉米种子。张文发在二十家子镇经营管理站购得中单二号玉米种子一万公斤,并雇车将全部玉米种子及种子质量合格证和印有二十家子镇经营管理部印章的种子签样两袋送到高台子镇政府,镇政府立即将一万公斤玉米种子发放到各农户。原告于长和等51户农民购买了此劣质玉米种子,造成1 002亩农田减产80.5%。原告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因劣质种子造成的损失405 097.86元。原审判决:(一)二十家子镇政府赔偿于长和等51人财产损失317 610.75元。(二)高台子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后,被告二十家子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一)上诉人售出的种子因质量合格证等手续齐全(经查明系伪造),且双方已对种子进行签样,故种子出现劣质问题与上诉人无涉。(二)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被上诉人播种的玉米种子是上诉人出售给张文发的,张文发转手销售给被上诉人从中牟利,应由张文发承担赔偿责任。(三)即使应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原审判决计算的赔偿金额亦有误,损失应为164 876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深入调查取证,认为:被上诉人于长和等51户农民购买上诉人经销的质量伪劣假冒玉米种子造成了1 002亩农田减产80.5%,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经销劣质玉米种子,给被上诉人造成317 610.75元的严重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被上诉人高台子镇政府为本区农民无偿服务且不是种子的销售方,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文发与高台子镇政府委托关系成立,原判决以被上诉人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及有关部门的合法鉴定来计算上诉人的损失金额是正确的。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现已全部审结、执行完毕。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
  院 长:李云亭
  副院长:贾淑范 温荣华 齐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