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例
重大案例
【重大案例】
一、夏克杰、夏克晶贪污、行贿案
被告人夏克杰,女,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籍贯辽宁省辽阳市人,捕前系齐齐哈尔晶晶购物中心总经理。被告人夏克晶,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捕前系齐齐哈尔晶晶购物中心董事长,齐齐哈尔龙明非织造布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1989年7月至1997年 4月间,李文君(男,34岁,系齐齐哈尔黑龙江省大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晶都精品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文晶家俱有限公司董事长、龙明非织造布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在逃) 与被告人夏克杰、夏克晶以大北集团所属12家企业需购货款为名,采用虚设公司,编造项目,设立虚假合资企业,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虚设公司进行贷款信誉担保等手段贷款诈骗作案29起,从齐市11家金融机构诈骗贷款14 300万余元,全部以提现金,偿还银行贷款利息,转账支付及归还前期贷款方式支出,用于购建大北集团及所属企业资产付息、消费等占有、挥霍。被告人夏克杰参与贷款诈骗作案17起,金额为13 386万元;参与行贿作案 2起,金额为77 400元。被告人夏克晶参与贷款诈骗作案12起,价值917万元,参与行贿作案2起,金额为118 000元。
此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克杰、夏克晶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大北集团的企业需用购货款的名义,采用虚设公司、编造项目、设立虚假经济合同,、超出抵押物价值或重复抵押进行贷款信誉担保等方法大肆进行贷款诈骗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夏克杰参与贷款诈骗作案13起,共计人民币11 23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夏克杰参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其参与行贿犯罪作案 2起,款物合计人民币77 400元。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她在归案后对其行贿犯罪能够自首,并积极揭发他人犯罪,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夏克晶参与贷款诈骗作案12起,共计人民币 917万元。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在贷款诈骗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所诈骗贷款全部由转账支付归还,并未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克杰犯有贷款诈骗罪、行贿罪,被告人夏克晶犯有贷款诈骗罪准确,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夏克晶犯有行贿罪不成立,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保护国家金融机构的利益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夏克杰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免处罚金;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夏克晶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免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夏克杰、夏克晶不服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二审复核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魏海波等五人抢劫案
被告人魏海波,男,1977年 4月22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安达市,无职业。被告人王辉,男,1980年 3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山东省高密市,无职业。被告人康海,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安达市,无职业。被告人宋庆峰,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阿城市,无职业。被告人张德刚,曾用名张静,男,1978年11月 9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永城市,无职业。
被告人魏海波伙同被告人王辉、康海、宋庆峰、张德刚等人于1997年10月至1997年11月间,在2路、6路、25路小客车上对司机和售票员实施抢劫作案25起。另外,被告人魏海波单独实施诈骗犯罪2起,骗得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4 250元,实施强奸作案2 起,强奸妇女1人。
魏海波等五被告人因涉嫌抢劫于1998年3月2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批准逮捕,1998年11月26日,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海波、王辉、康海、宋庆峰、张德刚犯抢劫罪,被告人魏海波犯诈骗罪、强奸罪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海波、王辉、康海、宋庆峰、张德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劫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魏海波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魏海波参与抢劫作案25起,抢劫总价值人民币7 770元,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 实施强奸作案2起,强奸妇女1人。其他四被告人在抢劫作案中起次要作用,均系本案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五被告人作出以下判决:判处被告人魏海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 4 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被告人王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被告人康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000元。被告人宋庆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2 000元。被告人张德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复核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魏海波已被依法执行枪决。
三、陆德明、邱维广故意杀人、抢劫一案
被告人陆德明,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籍黑龙江省明水县,小学文化,无职业;被告人邱维广,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籍黑龙江省肇州县,初中文化,无职业。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于1998年10月19日受理被告人陆德明、邱维广故意杀人、抢劫一案,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于1998年11月 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德明因病曾求治于退休外科医生张伯良,由于未治愈便误认为是张治疗措施不当,而产生要杀死张和抢劫其家财物的念头,遂于1998年9月9日串通被告人邱维广,各自携带尖刀,闯入张伯良家,将张伯良和其妻子孟春庆、保姆董晓丽杀死,并劫取人民币3 100元和13张存单,而后逃离现场。二被告人于1998年9月25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存款单13 张,所获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陆德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并处罚金 2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2 000元。被告人邱维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 000元。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