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物价管理

物价管理

物价管理



  【概况】 1998年,全市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仅为0.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1.4%,同期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8.5%。在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市场物价增幅较低,巩固和发展了国民经济“软着陆”的成果。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在全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了粮食收购价格公示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保证了购销两旺,维护了农民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化肥供求趋势,本着兼顾企业和农民利益的原则,及时制定了全市化肥的销售价格,尿素和磷酸二铵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了 20%和4.4%;同时整顿了全市七家复混肥厂的产品上市价格,实行统一管理,不许随意抬高产品价格,降低了农民的生产成本。按照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的要求,对全市加油站的销售价格进行了整顿,在60余个加油站设立了油品零售价格公示板,对售价实行社会监督。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过调查测算,制定了物业管理、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机动车检测鉴定等收费标准,不许随意突破。市物价部门还加强了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对土地出让金的成本进行了调查,会同审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型住宅价格进行了审核,制定了合理的销售价格和预售价格。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颁发的新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在全市各医疗单位实行了主要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制,增加了透明度和群众监督力度。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为扶持蔬菜棚室化生产,提供无息贷款 400万元,用作“43型”节能温室建设。增加了蔬菜淡季的上市量,平抑了菜价。这些举措,对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于培民)
  【清理乱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 1998年,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共同开展了“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通过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共清理了全市30个单位 132项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20项。同时,按照省物价局的要求,对省以上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共清理了28个单位 162项。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在企业试行<黑龙江省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全市 1 000户企业试行了《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用以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对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结合清费治乱减负,全面开展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采取条块结合、行业联办、现场办公等办法,审验收费许可证1 074本,审验率为97%。
                                     (于培民)
  【实施价格民心工程】 为保证 “价格民心工程”深入实施,年初, 市物价部门制定了《大庆市1998年价格民心工程实施方案》, 并由市政府发文执行。按照省政府要求, 大庆的“价格民心工程”实施范围包括居民口粮、蔬菜、常用药品、民用水电、民用燃料等12类36种,已通过“明白榜”向社会公布,还将其中一些重要商品和收费实行价格公示制,提高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在实行公示制的同时,抓承诺制的落实,公布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权益。市物价部门对“价格民心工程”范围内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实行监测制,定点、定时跟踪监测,搞好价格预警,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控。特别注意对医疗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中小学收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和粮、油、肉、蛋、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检查,重点看住民用液化气、民用煤、民用电、公共汽车票价、民用自来水和房租等价格,保持了“价格民心工程”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
                                     (于培民)
  【举行价格听证会】 为完善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发挥社会对政府定价行为的监督作用,保证政府定价合理,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及社会承受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的规定,市物价部门适时举行价格听证会,听取各界人士对调整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意见。7月2日,市物价局就调整民用液化气零售价格举行了听证会。参加会议的有市人大、市政协、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各新闻单位记者共20多人。会上,市物价局负责同志就这次民用液化气的拟调价格、出台时问、调价理由,,对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影响,与毗邻地区的价格是否衔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问题做了说明。石油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生产经营成本与补贴情况做了说明。与会人员对此次民用液化气调价方案表示理解和同意,认为时机成熟,幅度合理,他们还对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媒体对此次价格听证会进行了适时报道,使职工和居民及时了解了有关情况。此前,市物价局就林源炼油厂企业内部自来水、热水和民用液化气价格的调整,也曾举行过价格听证会,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收到很好的效果。
                                     (于培民)
  【开展《价格法》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价格法》的顺利实施,国家计委规定 4月26日为全国《价格法》宣传日。此前,市物价局对物价系统全体职工、街道物价监督人员进行了培训,达到了学法、懂法、会执法的要求。4月26日,全市共设7个宣传点,其中市区3个,四县各1个。通过宣传车、宣传栏、宣传板、腰鼓队、秧歌队等形式广为宣传,并设立咨询服务和价格投诉台53个 ,受理价格咨询投诉2 000余人次。市县 (区)有关领导、 物价系统全体职工和各群众团体有关人员共 1 580多人参加了《价格法》宣传日活动。市物价局负责同志在电视台、电台发表了专题讲话和答记者问,新闻媒介及时进行了宣传报道。通过宣传日活动,直接向12万多名群众宣传了《价格法》。  
                                     (于培民)  
  【抗洪救灾期间严格价格管理】 8月中旬, 正当抗洪抢险进入关键时刻,市场一度出现少数商贩哄抬物价,粮油和抗洪物资价格上涨,部分灾区粮食供应紧张的现象。为稳定市场价格,安定人民生活,确保抗洪抢险取得最后胜利,市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省物价局明传电报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 先后下发了 《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灾区市场物价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抗洪期间对市场物价实行紧急干预措施的通知》。要求对粮食、豆油、猪肉、火腿肠、面包、馒头、矿泉水、熟食制品的售价严格控制,必须保持在 8月10日前的价格水平上,蔬菜价格保持上年同期水平,麻袋、塑料布、胶鞋、雨鞋、雨衣、迷彩服、救生衣、小白龙、水泵、铁线、钢管、石料、木杆等抗洪救灾物资必须保持在灾前的价格水平上。同时,加强对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和交通运输价格的管理,保证灾区人民正常看病、用药和通行。为维护抗洪期间物价稳定,有关部门组织物价系统职工和街道物价监督站开展了大规模的物价检查,共检查了4 000余家工商企业和个体商贩,收缴罚没款20万元。 为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市物价局协调粮食部门启动第二制米厂加工大米投放市场。对豆油实行价格补贴,共补贴520余吨,补贴款38.7万元,保证了豆油价格稳定。抗洪抢险取得阶段性胜利后,随着抗灾自救重建家园工作的开展,民用建材和御寒物品需求量大增,为防止价格上涨,市物价局及时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稳定灾区市场物价意见的报告》,经市政府批转后执行。对部分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实行临时最高限价,对絮棉、棉大衣、民用煤等御寒商品实行差率控制,对向受灾企业和群众收取的有关费用实行减、免、缓。直到10月份,市物价局才撤销了大部分价格干预措施,仅对重建家园需要的部分物资保留了限价和差率控制。
                                     (于培民)
  【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1998年,大庆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物价调控目标,以确保“价格民心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清费、治乱、减负”为主线,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开展了电力价格、中小学收费、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汽车检测收费、邮电资费、农村电价、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铁路行业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税务收费、灾区市场物价的检查和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跟踪专项检查。同时,充分发挥职工、街道物价监督站的作用,加强明码标价的检查。全年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4 768件,查处非法所得金额404.89万元,退还用户33.903万元,经济制裁总金额437.98万元,上缴财政280.48万元。通过监督检查,规范了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的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了宽松、良好的价格环境。  
                                     (于培民)
  【组建价格事务所】 1998年,大庆市价格事务所正式成立。该所业务上归市物价局领导,主要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同时开展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中介服务。所里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人员经省物价局培训、考试,均获得了省物价局颁发的价格鉴证资格证书。该所所长参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资格证书。全年办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503件,未出现差错。为拓宽工作领域,与公安部门合作,开展了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及车损价格评估工作,全年共办理车损价格评估 298件,得到了有关人员的一致认可。此外,还与审计事务所签定协议,共同开展了资产评估业务。
                                     (于培民)
  【商品零售价格分类指数】
                1998年商品零售价格分类指数
                              (以上年价格为100)



  【居民消费价格分类指数】
                1998年居民消费价格分类指数
                              (以上年价格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