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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计划的实施

第十章 计划的实施



                    第十章 计划的实施
  实现“十五”计划的目标和任务,必须在市委的领导下,依靠全市人民,同心同德,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顺利推进“十五”计划的实施,还必须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并逐步走向法制化和制度化。
  各级政府要面向全社会、面向大众,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纲要》,利用多种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参与计划的实施,共同努力完成《纲要》的目标和任务。
  各级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要分年度落实《纲要》提出的建设任务。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或直接配置资源建设重点工程,其中需要政府直接配置资源的工程,建设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各部门要把本《纲要》作为制定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的计划内容,对所属领域的任务要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具体措施推进任务的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工作中,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贯彻好本《纲要》的精神。
  为了贯彻《纲要》提出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任务,稳定和提升石油和石化工业,发展地方工业,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保证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个来源渠道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并能按计划意图进行调控的可持续发展基金,为计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确定的思路、重点、目标和任务,完善本部门的计划,制定实施意见。加强计划实施的预测与监督。计划主管部门要跟踪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对有关部门实施计划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政府报告。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期间,遇到重大特殊事件和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实际情况严重偏离计划目标时,政府要提出调整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2001年2月12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