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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例

重大案例



  【重大案例】
  一、张晓伟、刘志锐抢劫银行案
  张晓伟,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初中文化,无职业;刘志锐,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初中文化,无职业。
  1999年 1月24日12时许,张晓伟、刘志锐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分行乘南支行龙新储蓄所,并尾随该储蓄所工作人员孟××,强行闯入营业室,持刀威胁工作人员毛××、黄××及孟××,尔后抢走该储蓄所现金58 717.1元,随即逃离现场。
  1999年5月30日8时40分,张晓伟、刘志锐经预谋后,携带铁锤、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乘风专业支行宏远储蓄所,二人闯进营业厅后,张晓伟用铁锤将营业柜台上的玻璃打碎,跳进营业室,并持刀威胁储蓄所工作人员王×、于×、姜××,抢走该储蓄所装有现金的密码箱两只(内有现金 36 874.30元),尔后与在营业厅望风的刘志锐一同逃离现场。
  1999年7月9日12时许,张晓伟、刘志锐经预谋后,携带铁锤、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龙南专业支行景园储蓄所,二人闯入营业厅后,先后持铁锤猛击营业柜台上的玻璃,因锤头脱落未将玻璃打碎,二人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孙××、姚×、李×,让其将营业室通往营业厅的门打开,随后二人闯入营业室,抢走现金43 758.1元,随即逃离现场。
  1999年10月10日12时30分,张晓伟、刘志锐经预谋后,携带铁锤、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中国银行大庆分行营业部富强储蓄所。二人闯进营业厅后,先后持铁锤将营业柜台上的玻璃打碎,并跳入营业室,持刀威胁储蓄所工作人员刘×、程×,尔后抢走该储蓄所现金 41 600.00元。二人在逃离现场后,被闻风赶来的公安人员及过往群众抓获归案。
  后经查,1998年12月8日3时许,张晓伟窜至红岗区八百垧楼区 1-4-4-202室李××家,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打开房间入室,趁李家夫妇熟睡之机,盗走爱立信 788型手机及摩托罗拉精英汉字传呼机各一台,价值人民币2 678.00元。同年12月23日15时许,张晓伟再次用偷配的钥匙,采取同样手段,在李家盗窃日产胜利牌组合音响一套、电话机一部、VCD影碟 40盘、手机包一个、麦克风二只、旅行包一个,总价值人民币7 468.00元。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晓伟、刘志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银行的储蓄所,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晓伟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据有关法律,判决被告人张晓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刘志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王荣、曹洪波职务侵占、窝藏案。
  王荣,女,1977年 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初中文化,系大庆乳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三部销售员;曹洪波,男,1979年12月 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抢劫罪、盗窃罪于1995年4 月26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荣系大庆乳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三部销售员,1997年至1998年末,其出库销售奶粉总价值合计人民币6 597 560.85元,收回货款交本单位财务部门4 714 376.15元人民币,尚有1 883 184.70元人民币未交厂财务部门。其中,根据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庆检技文字第 5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笔迹鉴定》结论证实有11张产品调拨、发运综合审批单位签“王荣”名的字迹,非王荣亲笔所写,涉及出库的奶粉总价值合计人民币339 652.50元,应予以扣除;还应扣除1999年冲减王荣应收帐款的82 721.80元人民币、张新民代结货款9 925.O0元人民币、让胡路商场欠货款4 070.50元人民币、中央商场欠货款13 033.O0元人民币,王荣实际截留奶粉款 1 373 781.90元人民币(含低价销售给大庆乳品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40万元人民币),被其用于购房、租房、购置家电、经商及与其男友曹洪波共同挥霍。1998年12月初,当单位找王荣催交奶粉款时,王荣便与曹洪波携带所收的奶粉款20余万元潜逃。在潜逃期间,曹洪波为王荣提供了假身份证及隐藏处所。案发后,缴回款物总价值合计人民币503 701.50元。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荣身为国有公司的销售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销售的奶粉款截留并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曹洪波明知王荣侵占公款而仍为其提供假身份证和隐藏处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荣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给国有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巨大,应依法严惩。被告入曹洪波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有关法律,判决:被告人王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曹洪波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王明宇、李玉刚、杨子发抢劫、盗窃、脱逃、销赃案
  王明宇,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高中文化,元职业;李玉刚,男,1968年7月2日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杨子发,男,1962年12月26日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
  1992年9月17日下午4时许,王明宇、李玉刚窜至吉林省前郭县火车站附近,以找人为名,租乘个体车主王××的北京 212型吉普车,在行车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尖刀等工具对王××实施抢劫,抢走212吉普车一台,价值人民币21 100元;
  1992年10月25日、11月17日、12月13日、1993年 2月16日,王明宇、李玉刚又以同样手段在吉林省作案4起,抢劫价值分别为8 680元、15 650元、15 120元、29 000元。在1992年12月13 日抢劫案中,王明宇将抢得的车以 7 000.00元的价格卖给杨子发,杨子发明知该车是赃车而予以购买,并转卖牟利。
  1993年5月2日下午,王明宇、李玉刚窜至大庆市火车站附近,以找人为名,租乘个体车主付有志驾驶的一台红色捷达牌轿车,当车行至大庆草原乳品厂东院墙外20米处,王明宇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付有志逼住,付有志寻机打开车门往西边柏油路上跑,并喊“救命”。二罪犯下车追上被害人,用匕首向付有志身上连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后二罪犯驾车逃跑。该车价值人民币178 000元,案发后已起回并返还被害人家属。
  另查,王明宇于1990年4月至1992年1月,五次盗窃车辆及药品,总价值81 850元。
  1996年 1月15日晚,王明宇在大庆市公安局收容所,组织同室收审人员将窗护栏用锯条锯断,逃至吉林省松源县,后于1996年 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玉刚于1997年3月1日被抓获归案;杨子发于2000年5月30日被抓获归案。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宇、李玉刚连续持械抢劫作案六起,抢劫总价值人民币267 550元,并在第六起抢劫作案中致一人死亡。王明宇又盗窃作案五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81 850元,脱逃犯罪一起;杨子发销赃作案二起。王明宇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李玉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杨子发的行为构成销赃罪。根据有关法律,判决王明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玉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子发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 000元。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