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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

大庆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



  【大庆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 为全面改善大庆高新区投资环境,建立适应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大庆高新区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益建设和发展,借鉴国内外科技园区成功经验,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于 5月下旬下发了《关于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的决定》,决定在大庆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开放运行。
  《决定》从八个方面对大庆高新区发展目标、运行机制、管理体制与权限、机构设置等作出明确规定。
  《决定》指出,在大庆高新区实施封闭管理,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营造经济的氛围。大庆高新区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四最”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培育市场体系和中介机构,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按市场机制建立和完善融资体系,筹集资金加快建设发展步伐;建立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实行优惠待遇,吸引更多人才进区,努力把高新区建成大庆改革的试验区,对外开放的窗口,高科技现代化城市的示范区。
  《决定》强调,大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全面负责管理高新区的党务、政务、经济、文化及社会各项事业。按照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在行政管理上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在经济管理上享有部分省级管理权限。
  《决定》规定,大庆高新区各职能部门和派驻机构行使市直各部、委、办、局的管理职能,在业务上接受市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直各部、委、办、局下放给高新区的各项管理职能和管理权限要全部落实到位,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要检查、报告一次落实情况。大庆高新区公安分局按内设机构管理,设立大庆高新区街道办事处,扩大大庆高新区人民法庭的审理权限,建立大庆高新区人民检察室。
  《决定》规定,大庆高新区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水平管理。大庆高新区规划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要严格控制,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征得大庆高新区同意,不得随意开发建设。要严格控制各种收费、检查和其它活动。大庆高新区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由高新区统一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种检查、参观、学习和考察活动,在征得大庆高新区同意后,方可安排进行。
  《决定》最后要求,大庆高新区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自主设立精简、统一、效能的管理机构,尽快形成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决策与执行分开的现代管理模式;要依法办事,简化程序,增加透明度,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水平;要实现各种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运作,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确保高新区各项工作提档升级,加快发展,为高科技现代化城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韩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