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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

修订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



  【修订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了优化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对有关政策的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市科委会同体改委等12家有关单位,对1995年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较原规定更加适应新形势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要求。新规定2000 年4月1日起发布实施。
  新规定增加了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等有利于企业上规模、上档次的条款;增加了注册资金、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收政策;增加了市外科技人员在大庆民营科技企业服务三年以上,其人事关系和户粮关系可迁入市内等人事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王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