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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9月19日,让胡路区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使该院成为全国基层检察院率先试行自侦案件人民监督制度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省、市检察院的文件精神,以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为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切实解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的问题而推行的制度。主要在批准逮捕又经审查维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撤销案件和不起诉案件三类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最高检察院于8月29日发布《规定》,并决定在全国 10个省进行试点工作,黑龙江省是其中之一。省、市检察院经过研究决定,把在全市、全省率先试行人民监督员的任务交给了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等3 个基层院。让区检察院接到任务后,行动迅速,狠抓落实,聘任6名人员为人民监督员,成为全省率先启动试点工作的检察院。
                                   (闻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