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监狱警察“八条禁令”
实施监狱警察“八条禁令”
【实施监狱警察“八条禁令”】 3月27日,市司法局召开实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禁令大会,宣布从2003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八条禁令”,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八条禁令”对市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提出了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具体内容为,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严禁酒后驾车和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参与赌博活动;严禁为罪犯和劳教人员私自携带物品、提供通讯工具;严禁带罪犯和劳教人员外出时进入娱乐场所;严禁接受罪犯和劳教人员及其家属钱物;严禁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和劳教人员:严禁私自为罪犯和劳教人员取下戒具。凡违犯禁令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免职、辞退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李福民在讲话中要求监狱劳教所要以此为契机和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干警队伍建设;进一步端正监狱劳教工作指导思想,切实把安全稳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解决好特权思想,解决好部分干警素质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情代法、知法犯法、我行我素等问题。从而使全市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真正做到思想道德高尚、工作行为规范,为促进全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贡献。
(闻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