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再就业税收优惠期限延长

再就业税收优惠期限延长



  【再就业税收优惠期限延长】 从2003年10月开始,全市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为进一步促进就业,为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在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全市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原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至2005年年底,现在凡是2005年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 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都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 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也进一步放宽,过去只有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现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都包含在优惠之列。而且,原企业享受此优惠必须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只要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即可享受此优惠。
                                   (闻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