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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业务管理

国库业务管理



  【国库业务管理】 2003年,国家金库大庆市中心支库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从1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本处理业务,并按照总行国库局下发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会计管理,严密核算手续,确保了国库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截至年末,市全辖共实现预算收入269.75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183.74亿元,省级收入52.53亿元,地市(含各区及四县)收入33.49亿元。市中心支库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对国库存款开始计付利息。为了及时准确地开展国库存款计息工作,3月15~16日,举办了各县支行、农村信用联社相关人员参加的全市国库存款计息培训班,与全市国库领导干部共同学习《国库存款计息管理办法》。全年市中心支库(含四县)对各级财政的国库存款计付利息4次,支付利息313.2万元,乡镇库支付利息4.96万元。为加强对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分库落实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代理乡镇金库业务规范指导意见》,拟定了《大庆市代理乡镇国库管理办法》,就乡镇国库的设立、年审、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下发各商业银行、信用社执行。与此同时,在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的配合下,对辖区内的代理乡镇金库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完成了市辖区内乡镇国库编码及代理资格审查。
                                (孙维宪 刘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