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管理】 2004年,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加大消防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一是重新调整划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保监督到位。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全市所有单位进行了重新调查摸底,并严格把好审定关,保证不漏报、不滥报一个单位。通过调整和划分,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共有3 205个;按照市、县(区)、派出所三级管理模式,划定市局消防支队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49个,各县(区)消防大队(科)列管1 565个,派出所列管1 491个。各基层消防科也确定了各辖区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列管的重点单位,为抓好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保证检查频次和质量。全市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对各单位进行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力度,督促被检单位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全年共监督检查消防重点单位9 550个(次),发现并提出各类火灾隐患3 815个,下达《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40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 204份,《复查意见书》937份,受理开业、使用或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单位284个,现场检查270个次;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232份;监督检查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企业104个(次);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191个单位的102人进行了消防行政处罚,其中,罚款60.87万元,责令 156个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或场所停产停业。三是抓好重点时期消防工作。认真开展重点防火期、重大节日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先后组织开展了冬防大检查、春防大检查以及“五一”、“十一”等重大节13期间的消防安全大检查等,并组织开展了“消防十周会战”等集中统一行动,整改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确保了重大节日期间和特殊时期全市火灾形势的稳定。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