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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顺利实施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顺利实施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顺利实施】 为使粮食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2004年,市、县粮食局认真贯彻国家粮食局和省粮食局《关于(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通知》,严格依法行政,并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保证了《条例》全面、正确的实施。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管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粮食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紧迫的任务来抓。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年度普法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粮食经济学会作用,广泛开展专题讲座、讨论座谈、知识竞赛等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行政法规,并组织好国有粮食企业、非国有粮食企业等会员单位派人参加省局组织的《条例》培训。转变政府职能,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依照《条例》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条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建立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并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完善粮食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粮食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粮食行政复议机构,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评查、监督和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等项制度,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依照《条例》及时做出处理。加强领导,为实施《条例》提供必要的保障,结合市、县实际情况,制定粮食收购许可、最低和最高存量的标准等配套规定,同本级财政部门沟通衔接,请财政支持解决贯彻实施《条例》所需经费,并按照《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争取本级政府支持,切实解决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统计等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等方面的职责,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市、县粮食管理部门不再直接参与粮食经营,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将工作职能真正转变到加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上来,转变到推进粮改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上来,市、县粮食管理部门认真抓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按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许可程序操作,不人为地抬高或降低标准,确保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履行好粮食市场监管职责。加强粮食统计工作,增强市场调控能力,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树立了粮食部门的良好形象。 
                               (宋健武 荣玉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