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
首次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
【首次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在粮食收购保护价格被取消、粮食购销市场全部放开的情况下,全市粮食收购于2004年10月首次实行许可制度。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对粮食收购市场准人进行限制,确定了实施粮食收购许可的内容和程序,内容包括: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年收购量高于50吨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的,必须申请和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即拥有3万元以上(含3万元)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赁具有储存50吨以上(含50吨)粮食的场所;拥有或者通过租借计量器具和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需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含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具有粮食收购资金的凭证、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拥有或者租借粮食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申请粮食收购许可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市区许可证办理部门由市粮食局负责,肇源、肇州、林甸、杜尔伯特四县由县粮食局负责。截至年末,市、县粮食局共为 158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颁发了粮食收购许可证。
(文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