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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价格监管

农资价格监管



  【农资价格监管】 2005年,市物价部门认真抓好规范农资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工作,努力减轻农民的负担。为做好稳定农资价格基础工作,专门成立了化肥价格管理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在春耕前分赴四县五区的化肥市场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农民和农资销售点,了解和掌握化肥销售存在的问题。 3月24日,在肇州县召开全市农资价格监管现场会。市委等五大班子领导到会指导并讲话。省物价局有关领导,市农委、工商局、供销联社等部门负责人,四县五区主管县(区)长、种子管理站站长、生产资料公司经理等共 100多人参加了大会。会议总结推广了肇州县稳定农资价格的经验。市物价局依据上级有关精神,明确规定各小型化肥、复合肥企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全部由物价部门制定,未经物价部门制定出厂价格而自行定价销售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化肥等农资的经销要按照批发环节加价不得高于3%、零售环节加价不得高于1%的规定来执行;经销环节中的批发企业最多加至二道环节,不得三次批发;经销环节中批零兼营企业只能加一道环节,最高不超过3%,如果物价部门能证明其销售行为属于零售环节,则只能加价1%。对于大庆产的“尿素”、美国进口的“二铵”两种化肥不能提供计价票据的,物价部门核定其销售价格时,应掌握在最高零售价格不超过1 900元/吨和3 000元/吨的价格水平。为强化追肥时节的价格管理,保证及时供应,规定自 6月3日起至7月末止,市内生产的化肥(尿素)和省内外其它企业生产的化肥最终价格均不能突破1 950元/吨。为保证稳定农资价格的政策落到实处,市物价局积极参加了市人大组织的对全市农资市场的视察工作,并组织检查人员深入县区,对农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拉网式的专项检查,共检查 524个单位,查处违法案件52件,罚款 2万元,有效地遏止了价格违法案件的发生,使全市农资价格水平处在全省低位运行状态。
                                 (霍德录 王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