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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



  [典型案例]
              被告人赵龙、张俊江、权冬冬抢劫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05)让刑初字第399号
  2、案由:抢劫
  3、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龙,别名:赵金龙,男,15周岁,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根河市得尔布尔镇。2005年 6月13日因涉嫌抢劫被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杜蒙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杜蒙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林甸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俊江,男,14周岁,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杜蒙县泰康镇东街。2005年6月13日因涉嫌被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6日经杜蒙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杜蒙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林甸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吕梅华(与被告人张俊江系母子关系),女,48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址同被告人张俊江。
  辩护人杜兴林,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权冬冬,男,16周岁,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杜蒙县泰康镇东街。2005年6月14日因涉嫌抢劫被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6日经杜蒙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杜蒙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林甸县看守所。
  辩护人解冰,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6、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佳萍、审判员贾思军、王红庆
  7、审结时间:二00六年二月四日
  (二)控辩双方主要控辩内容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5年 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赵龙将吴桐截到杜蒙县天琪网吧二楼,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30元。
  2、2005年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纪恩秋(均另案处理)将刘晓磊从杜蒙县天琪网吧叫出,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55元。
  3、2005年3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在杜蒙县立交桥下将包晨欣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40元。
  4、2005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赵龙将黄永禄、方明截到杜蒙县环保局家属楼楼道内,赵龙持铁棒威胁二人,从方明处抢得人民币50元,从黄永禄处抢得人民币10元。
  5、200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交警队家属楼楼下将尹天威截住,抢得人民币5元。
  6、2005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新星商厦附近将汪刚截住,威胁汪刚并朝其要钱,汪刚称其没钱而未得逞。
  7、2005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文化路北侧‘我的网络’门前,再次将汪刚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70元。
  8、200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新星商厦附近将菅东祥截到草原广场,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10元。
  9、2005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纪恩秋、权冬冬等人在杜蒙县立交桥下将朱健波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100元。
  10、2005年 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超粤商场前将宋健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12元。
  11、2005年 4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第一中学门前再次将宋健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4元。
  12、2005年 4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在杜蒙县超粤商场附近将马富源、刘大亨截至南市场一居民住宅楼道内,抢得人民币4元,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5元。
  13、2005年 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纪恩秋在文化路北侧水塔附近将杨扬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15元。
  14、2005年 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在文化路“丰源肉联”附近将杨扬截住,赵龙持匕首抢得人民币20元。
  15、2005年 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赵龙携带砍刀将陈磊、吴桐、肖淇、吕朝杰、张健杭截到杜蒙县南市场一居民楼道内,抢得陈磊人民币5元。
  16、2005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纪恩秋在杜蒙县时尚网吧内,纪恩秋持铁链威胁杨扬,抢得人民币50元。
  17、2005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纪恩秋在杜蒙县立效桥下将王立鑫、杨敬明截住,抢得王立鑫人民币14元,抢得杨敬明人民币2.5元。
  18、2005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纪恩秋在杜蒙县第四中学门前将王磊、吕艳超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二人人民币各10元。
  19、2005年 5月11曰14时许,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草原广场将张博截住,采用暴力手段,抢得人民币5元。
  20、2005年 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纪恩秋等人在杜蒙县第二中学家属楼下将王震、袁欣截至一胡同内,纪恩秋持木棒威胁二人,抢得人民币50元,手表两块,总价值人民币35元。
  21、2005年 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在杜蒙县立交桥下将解海林、潘宇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解海林人民币3元、抢得潘宇人民币25元。
  22、2005年 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南市场内将阮航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10元。
  23、2005年 5月中旬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纪恩秋在杜蒙县第四中学附近将刘洋、王国飞截至一胡同内,抢得刘洋人民币3元。
  24、2005年 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文化路南侧“金百合游戏厅”前将王淼截住,抢得人民币0.5元。
  25、2005年 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在杜蒙县草原娱乐城前将张刘明截住,赵龙持铁棒威胁张刘明,抢得人民币23元。
  26、2005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在杜蒙县第四小学附近将毛帅、许炜琦、陈福良截至第四小学内,朝三人要钱并强行翻三人的衣兜,因三人未带线而未得逞。
  27、2005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赵龙在“金百合游戏厅”前将刘小亮、范超、董闯截住,抢得刘小亮人民币2元。
  28、2005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赵龙在“金百合游戏厅”前将王淼截住,因王淼未带钱而未得逞。
  29、2005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与权冬冬等人因怀疑高玉龙说张俊江坏话,预谋对高玉龙进行殴打,被告人赵龙、张俊江在殴打高玉龙过程中,抢得人民币320元。
  30、2005年 6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西市场附近的时尚网吧前将张刘明、张艳明截住,抢得人民币11元。
  31、2005年 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权冬冬在杜蒙县立交桥下,将王雪松截住,抢得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0元。
  32、2005年 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权冬冬在杜蒙县立交桥下,由赵龙持刀威胁被害人赵俊清,抢得人民币25元。
  33、2005年 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权冬冬在杜蒙县立交桥下,赵龙、权冬冬持刀威胁被害人陈智超,抢得人民币50元。
  34、2005年 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权冬冬在杜蒙县文化路洗浴中心门前,将马骁、黄漠截到一胡同内,权冬冬持刀威胁二被害人,抢得马骁人民币57元,抢得黄漠人民币4元。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一二三款之规定处罚。
  三被告人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张俊江辩护人认为张俊江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赵龙、权冬冬辩护人均认为二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罪,系未成年人犯罪。
  (三)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
  1、 2005年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赵龙将吴桐截到杜蒙县天琪网吧二楼,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30元。
  2、2005年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纪恩秋(均另案处理)将刘晓磊从杜蒙县天琪网吧叫出,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50元。
  3、2005年3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在杜蒙县立交桥下将包晨欣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40元。
  4、2005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赵龙将黄永禄、方明截到杜蒙县环保局家属楼楼道内,赵龙持铁棒威胁二人,从方明处抢得人民币50元,从黄永禄处抢得人民币10元。
  5、200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交警队家属楼楼下将尹天威截住,抢得人民币5元。
  6、2005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新星商厦附近将汪刚截住,威胁汪刚并朝其要钱,汪刚称没钱而未得逞。
  7、2005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文化路北侧‘我的网络’门前,再次将汪刚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70元。
  8、200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新星商厦附近将菅东祥截到草原广场,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10元。
  9、2005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纪恩秋、权冬冬等人在杜蒙县立交桥下将朱健波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100元。
  10、2005年 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超粤商场前将宋健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12元。
  11、2005年 4月末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第一中学门前再次将宋健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4元。
  12、2005年 4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在杜蒙县超粤商场附近将马富源、刘大亨截至南市场一居民住宅楼道内,抢得人民币4元,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5元。
  13、2005年 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纪恩秋在文化路北侧水塔附近将杨扬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15元。
  14、2005年 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在文化路“丰源肉联”附近将杨扬截住,赵龙持匕首抢得人民币20元。
  15、2005年 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赵龙携带砍刀将陈磊、吴桐、肖淇、吕朝杰、张健杭截到杜蒙县南市场一居民楼道内,抢得陈磊人民币5元。
  16、2005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纪恩秋在杜蒙县时尚网吧内,纪恩秋持铁链威胁杨扬,抢得人民币50元。
  17、2005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纪恩秋在杜蒙县立效桥下将王立鑫、杨敬明截住,抢得王立鑫人民币14元,抢得杨敬明人民币2.5元。
  18、2005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纪恩秋在杜蒙县第四中学门前将王磊、吕艳超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二人人民币各10元。
  19、2005年 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草原广场将张博截住,采用暴力手段,抢得人民币5元。
  20、2005年 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纪恩秋等人在杜蒙县第二中学家属楼下将王震、袁欣截至一胡同内,纪恩秋持木棒威胁二人,抢得人民币50元,手表两块,总价值人民币35元。
  21、2005年 5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在杜蒙县立交桥下将解海林、潘宇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解海林人民币3元、抢得潘宇人民币25元。
  22、2005年 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南市场内将阮航截住,采用胁迫手段抢得人民币10元。
  23、2005年 5月中旬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纪恩秋在杜蒙县第四中学附近将刘洋、王国飞截至一胡同内,抢得刘洋人民币3元。
  24、2005年 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文化路南侧“金百合游戏厅”前将王淼截住,抢得人民币0.5元。
  25、2005年 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在杜蒙县草原娱乐城前将张刘明截住,赵龙持铁棒威胁张刘明,抢得人民币23元。
  26、2005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在杜蒙县第四小学附近将毛帅、许炜琦、陈福良截至第四小学内,朝三人要钱并强行翻三人的衣兜,因三人未带线而未得逞。
  27、2005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赵龙在“金百合游戏厅”前将刘小亮、范超、董闯截住,抢得刘小亮人民币2元。
  28、2005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赵龙在“金百合游戏厅”前将王淼截住,因王淼未带钱而未得逞。
  29、2005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与权冬冬等人因怀疑高玉龙说张俊江坏话,预谋对高玉龙进行殴打,被告人赵龙、张俊江在殴打高玉龙过程中,抢得人民币320元。
  30、2005年 6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在杜蒙县西市场附近的时尚网吧前将张刘明、张艳明截住,抢得人民币11元。
  31、2005年 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权冬冬在杜蒙县立交桥下,将王雪松截住,抢得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0元。
  32、2005年 6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权冬冬在杜蒙县立交桥下,由赵龙持刀威胁被害人赵俊清,抢得人民币25元。
  33、2005年 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权冬冬在杜蒙县立交桥下,赵龙、权冬冬持刀威胁被害人陈智超,抢得人民币50元。
  34、2005年 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赵龙伙同张俊江、权冬冬在杜蒙县文化路洗浴中心门前,将马骁、黄漠截到一胡同内,权冬冬持刀威胁二被害人,抢得马骁人民币57元,抢得黄漠人民币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 被害人吴桐2005年 6月15日证实2005年2月8日赵金龙碰到其,将其领到天琦网吧二楼,赵金龙对其说:“你有没有钱”,其说:“没有”,他又说:“我要从你兜里翻出来,就把你牙打掉了”,其害怕就说兜里有钱,一共有250元钱,其说只能给他30钱,把钱给他以后其就走了;2、被害人刘晓磊2005年8月17日证实2005年2月23日其在天琪网吧上网,赵金龙和一个叫小秋还有另外一个人来到网吧,赵金龙将其叫到网吧外面对其说:“你有没有钱”,其说:“没有”,他说:“搜出来就给你一嘴巴子”。赵金龙三个人开始翻其衣兜和裤兜,翻出一张50元人民币,一张5元的。赵金龙对其说:“大票我借走,小票你留着”,他把5元的还给其了;3、 被害人包晨欣2005年6月15日证实2005年3月12日其走到立交桥下时碰到“小龙”和“小姜”在立交桥下站着,他俩把其拦住,“小龙”拽其右胳膊,“小姜”在身后推着其,把其推到立交桥下东侧桥柱子下问其有没有钱,其说:“没有”,小龙说:“你让我翻出来就用砖头打死你”。他俩就翻其兜,40元钱都给翻出去了,小姜对其说:“你别告诉别人,要不我俩揍死你”,小龙就告诉我说:“你跑吧”,其当时非常害怕就跑了;4、被害人方明2005年3月13了案证实其和黄永禄走到南市场内的游戏厅门前时,赵龙从游戏厅出来,其看了他一眼,赵龙说要去干仗,让其送他,其和黄永禄就和赵龙走,走到泰康镇环保局家属楼楼下二单元门洞口处,抢钱的人让黄永禄在门洞口处等着,让其跟着上楼,当走到三楼至四楼楼梯拐角处时,其发现他右手的袖简中露出一段圆形的铁筋,接着他问其有没有钱,其说:“没钱”,接着又问其:“楼下的小孩有没有钱”,其说:“不知道”,他俩就下楼找那个小孩。之后,他们三人走进一单元楼梯内,刚走到二楼至三楼楼梯拐角处时,那个人问黄永禄有没有钱,黄永禄说没有钱,那个人说:“我要搜你兜”,黄永禄说兜中只有一张存折和两块钱,搜出两张卡和 8元钱,当那人把卡放回钱包中,接着黄永禄把钱包中的 8元钱拿出来递给那个人说:“把钱给你”。黄永禄又把存折从兜里掏出来,那人让黄永禄拿存折去取钱,黄永禄说不知道密码,在那个人搜黄永禄兜之前,黄永禄自己把 2块钱从兜中掏出来在手中拿着,后来,黄永禄把那两块钱也递给小龙了。在小龙向黄永禄要钱时小龙说:“你要骗我,我拿刀砍死你”。之后他们又回到二单元二楼至三楼拐角处,黄永禄自己把钱拿出递给那人,那人就把10元钱拿走了,接着那人就搜其兜,搜出100元钱,说:“这不是有100元钱吗”,其说:“这钱不能动,是我妈让我交电话费的”,他把钱还给其,让其破开后给了50元钱,到一个食杂店花 2元钱买盒烟后到外面把50元钱递给小龙,接着小龙说:“那我走了,以后有人欺负你俩,就告诉我,我替你们摆平”,他说以后有钱还给他们;5、被害人黄永禄2005年3月13日报案证实2005年 3月13日其和方明从市场公路往北走时,赵金龙跟在后面喊:“哎,那小子”,方明就站下了,赵金龙走过来对方明说:“我去打仗,你送我一段”。方明和赵金龙在前面走,他俩边走边唠,走到环保局家属楼的 2单元楼道,赵金龙让其在一楼等着,他俩就上楼了,等了10多分钟其就走了,赵金龙追上其说:“你过来,找你有点事”,我们三个就又回到环保局家属楼,走到一单元五楼,赵金龙对其说:“你同学已经把钱给我了,你身上有多少钱”? 其说:“我就有10元钱”。我们仨就往楼下走,赵金龙边走边从右袖口里抽出一个铁棍子,走到一楼时看见地面上有一个洞,就手拿铁棍子对他俩说:“你俩要不给我钱,就给你俩塞洞里去”。我们仨从一单元出来又上到二单元的二楼缓台上,赵金龙问其到底有没有钱 ?其说就有几元钱一个存折一个卡,赵金龙说:“那搜出来算我的”。赵金龙从其身上搜出10元钱、一个存折和一张卡,他让其把存折里的 100元钱取出来,其说密码忘了,他就把存折和卡还给其了,把10元钱留下了。接着赵金龙又向方明要钱,方明把100元钱掏出来,赵金龙就把100元钱拿过来,方明求赵金龙说:“给我留50元钱吧”,100元钱破开以后,赵金龙对方明说:“把钱给我吧”,方明就给他50元钱;
  6、 被害人尹天威2005年6月15日证实2005年3月份在交警队家属楼楼下碰见赵金龙,赵金龙过来问其有没有钱,其说没有,他就上来自己翻,翻走5元钱;7、被害人汪刚2005年 6月16日证实被金龙抢劫两次,第一次是在 4月份中旬的一天,其走到新星商厦北侧门附近时碰见小龙,他把其截住后问其有没有钱,其说:“没有”,他说:“要是让我翻出来,把你牙都打掉”,他没翻就走了。第二次是20天左右,在我的网络网吧门口被小龙截住了,小龙问其有没有钱,其说没有,他就让其给他买一盒烟,买烟时找回95元钱,被他抢去70元钱;8、 被害人菅东祥2005年6月14日证实2005年4月份的一天在新星商厦遇见赵金龙,小龙对他们说:“有人揍他,让他俩送他到草原广场”,他们 3个到了草原广场草原兴发的屋顶天台上之后,小龙说:“我有点事,借点钱”,并说自己是小混混,其给他拿出10元钱,他看其身上还有20元,想都要其没给,他就走了,9、被害人朱健波2005年6月14日证实2005年 4月份的一天下午在立交桥被赵金龙、张俊江和另一个人拦住了,问其有没有钱,其说没有,他说:“把钱给我,我不揍你”,小龙看其不给钱就骂其,从其兜里翻出现金之后,让其到厕所里等他们,出来时他们都走了,后来这100元钱找人帮着要回来了;10、被害人宋健2005年6月15日证实2005年 4月初的一天,其在超粤商场遇见了小龙,小龙把其叫住问其有没有钱,小龙说要翻出来就打其,其害怕被他打,就把身上的12元钱给了小龙,小龙就让其走了。过了20多天,其走到一中大门口遇见小龙,他问其有没有钱,其没有出声,小龙说翻出钱就打其,其很害怕,就把身上的 4元钱给了小龙;11、被害人马富源2005年 6月16日证实案发当天其和刘大亨在超粤市场附近碰到小龙和小江,小龙把他俩叫到一个楼道内,问他俩有没有钱,其说:“就4元钱”,之后,其就把4元钱掏出来给小龙了。小龙接完钱后问有没有了,他俩都说没有了,小龙说:“那我翻了,翻出来牙给你打掉了”,后来把其手上的电子表抢走了;12、被害人刘大亨2005年 6月15日证实案发当天马富源被小江和小龙抢走几元零钱;13、被害人杨扬2005年6月15日证实一共被抢劫3次。第一次是2005年 4月12日在水塔附近有四五个男的把其劫住,小龙问其有没有钱,他用点钱花,其说:“没有”,他又说:“我要从你兜里搜出来,我们几个就打你”,其害怕,就从兜里掏出15元钱,然后他们就走了。第二次是2005年 4月17日在丰源肉联对过的楼下被小龙和另外一个男子劫住了,他们向其要钱,其说没钱,小龙拿出一把匕首晃了晃,说:“要是不给钱,就捅了你”,其害怕了就从兜里掏出20元钱给小龙了,然后他们就走了。第三次是2005年5月3日在时尚网吧小龙向其要钱,其说没钱,他说你肯定有要往外拽其,同他在一起的小秋拿铁链子吓唬其,小龙就翻其兜,翻出50元钱,小龙拿着钱后,小秋他们还有四五个人就出去了;14、被害人陈磊2005年5月20日证实2005年4月份的一天,其和吴桐、肖淇、吕朝杰、张健杭放学往家走,在学校大门口碰见小龙,小龙让他们五个人和他走,其看见他腰后侧的腰带上有一把砍刀。到南市场的一个楼道里,小龙把其带到六楼的楼梯口时,小龙问其有没有钱,其说没有,他说:“我翻到咋整”?然后其对他说:“我兜里有7元钱”。说完就给他拿出 5元钱;15、被害人肖淇2005年6月15日证实2005年4月下旬其和陈磊、吴桐刚出校门,小龙指着他们让他们过去,他说让他们跟他走,走到南市场一楼道内,他把他们几个人依次叫到楼道内要钱,他把其叫过去问:“你有没有钱”,其说:“没有”,他又说:“我要是从你兜里翻出来,我就揍你”,他摸了其外衣兜看没钱,就让其下去叫别人,他向陈磊和吴桐抢钱时其都没看见;16、被害人吴桐2005年6月15日证实2005年4月下旬其和陈磊、肖淇刚从校门口出来,看见小龙在胡同坐着,喊他们过去,他让他们跟他走,他们走到南市场楼道内,他挨个向他们要钱,说不给钱就打他们,最后就在陈磊的身上抢走了5元钱;17、被害人王立鑫2005年6月14日证实 5月份的一天在立交桥下被小龙和小秋截住,小龙问他俩有没有钱,他俩说没有,小龙说:“如果搜出来钱,钱都归我”,接着小龙就要搜身,其掏出一张 5元人民币,小龙嫌少,一摸其裤兜,又把剩下的10多元掏出来了,一共是14元钱。小龙又翻杨敬明的兜,杨敬明把兜内的 2.5元钱给小龙了;18、被害人杨敬明2005年 6月14日证实案当天其和王立鑫被小龙、小秋抢劫了;19、被害人王磊、吕艳超2005年6月15日均证实2005年 5月9日在四中话吧门口碰见小龙、小江、小秋三人,他们截住他们朝他俩要钱,他们说没有,小龙说:“翻出来牙给你们打掉了,打死你们”,小江拽吕艳超脖领子往桥底下走要打他,问他们有没有钱。小龙翻他俩兜,从他俩身上各搜出10元钱。后来,小龙让他俩15分钟内回寝再整30元钱给他们,他俩回寝室后没出来;20、被害人张博2005年 6月15日证实案发当天在草原广场小龙问其有没有钱,其说有,小龙说把钱给他,其说不行,他上来就打其肚子一拳,并从兜里搜出五元钱;21、被害人王震2005年 5月20日证实2005年 5月12日其和袁新走到二中家属楼时,从后面过来一个矮个男孩,那个人两只手搂住其和袁新对他俩说:“没钱了,借我点钱花”。然后又过来一个高个男孩,那个矮个男孩搂着其往实验小学东大墙方向走,高个男孩楼着袁新在其身后跟着,走了几步其和那个矮个男孩停下了,袁新和那个高个男孩停在他们身后几步远。那个矮个男孩停下后,他问我说:“用不用打你你有钱啊”!当时其害怕了赶紧说有,然后从裤兜里拿出 50多元钱,全给了那个矮个男孩,他边走边对其说:“你别报警,报警我就砍死你,我叫小龙,以后有事找我好使”。当其走到袁新那边时其听见那个矮个男孩说:“你跟我横呢,再横就拿棒子揍你” !然后那个高个男孩便从怀里掏出一根棒子朝袁新打了过去,袁新躲了一下没打倒,之后袁新赶紧说:“我没跟你横,我身上就几块钱有一块手表”。然后那个高个男孩便说:“全给我拿来,要是从你们身上翻到钱还揍你们”。他说完之后矮个男孩便来搜其身,其对他说:“我也有块表给你吧”。然后矮个男孩便把其的手表也拿走了。那个高个男孩对袁新说:“你手表挺漂亮,借我戴几天,钱也都给我”。说完之后那个男孩便把袁新的几元钱和手表拿走了;22、被害人袁欣2005年 6月15日证实案发当天被小龙、小秋抢劫50元钱和手表;23、被害人解海林、潘宇2005年 6月14日均证实案发当天在立交桥被小龙、小江二人截住,他们让他俩把钱拿出来,当时解海林兜内3元钱,潘宇兜内25元钱都给小龙了;24、被害人阮航2005年6月14日证实2005年 5月15日在南市场水泥路头土路上被小龙拦住了,他问其有没有钱,给点钱。其说:“没有”,他说:“我要是从你身上翻出来,领到一个地方我就打死你”,其害怕就从裤兜内翻出来10元钱;25、被害人刘洋2005年6月13日证实2005年5月中旬其和王国飞被小龙、小江和那个不认识的人带到立交桥下的一个胡同内,小龙朝他俩要钱,他俩刚开始说没钱,后来,小龙说:“要是翻出钱来,就把你俩牙打掉了”。后来,其害怕挨打,就把兜内的 3元钱给小龙了。小龙对他俩说你俩以后有什么事就找他;26、被害人王国飞2005年6月14日证实2005年5月中旬被小龙、小江和另一个男子带到桥下对他俩进行翻兜,从刘洋身上翻走3元钱;27、被害人王淼2005年6月14日证实被小龙抢劫两次。第一次是案发当天在金百合门前被小龙喊过去,并问其兜里有没有钱,其说:“没有”,他又说:“我要从你兜里搜出来,就用砖头拍死你”。其当时就从兜里掏出五角钱给他了。第二次是案发当天在金百合门口看见小龙在人行道上指着其,摆摆手让其过去,他说:“你兜里有没有钱”,其把兜底翻出来,他看见确实没有就走了;28、被害人张刘明2005年 6月14日证实被抢劫两次。第一次是2005年 6月11日其和张艳明在西市场碰见小龙,小龙将他俩截住将他俩领到胡同里问他俩有没有钱,他俩都说没有,他就说:“我要是翻出来,就没你俩好,就揍你们”,他俩很害怕,其从兜里拿出3块钱,张艳明掏出8元钱。第二次是案发当天被小龙和张俊江抢走23元钱,当时小龙手里拿了一根铁棒;29、被害人毛帅、许炜琦、陈福良2005年6月15日均证实案发当天他们3个人被小龙、小江搂到第四小学院内,小江对他们 3个人衣兜翻了个遍,没翻出钱;30、被害人高玉龙2005年6月10日报案证实2005年6月 9日共在网吧上网,张俊江和赵金龙让其跟他们走,张俊江问其是不是在警察那里说他们干的坏事了,张俊江又拽住其的衣领把其拉到草原广场,赵金龙踹其两脚,踹到其腰上了,张俊江用拳头打其脸的头。赵金龙问其有没有钱,其就从裤子里拿出20元钱,张俊江和赵龙问其还有没有了,赵龙说一件一件翻其衣服,翻出来还打其,赵金龙打了其头部两拳,其就从裤子里拿出 300元钱,刚拿出来赵金龙就抢走了,又用拳头打其的头和肚子;31、被害人张艳明2005年6月14日报案证实2005年 6月11日在西市场被小龙截住,小龙将他俩带到一个胡同问他俩有没有钱,他俩说没有,小龙说:“要是让我翻出来就揍你俩,整死你俩”,他俩当时很害怕,张刘明掏出 3元钱,共掏出10元钱给他了,小龙告诉他们不许报案,否则逼死他们全家;32、被害人王雪松2005年 6月14日报案证实2005年 6月12日其走到立交桥下时看见小龙、小江还有一个挺胖的男孩在桥下坐着,小龙看见其就将其喊过去,问其有没有钱,其说:“没有”,他让其回公寓去借,其说借不着,然后抓住其的手把其手表摘下去了,他让其回去借钱,其走了以后就没回去;33、被害人赵俊清2005年 9月25日证实其走到立交桥上被一个人叫到赵金龙面前,当时小龙手里拿了一把刀,还有两个人在旁边坐着,小龙从其身上翻走25元钱;34、被害人陈志超2005年 6月12日证实其和表弟全洪满走到立交桥下时,看见小江、小龙等五六个小孩在立交桥下站着,小江跟其打招呼让其过去,小龙把他俩拽到桥墩底下,让他俩蹲着,问他俩有没有钱,他俩说没有,小龙说:“我要翻出来就整死你俩”。这时小龙还动手打其,其害怕了,就说兜里有 100元钱。小龙说:“就100呀,要是多翻出来整死你”,其说有150,小龙说:“你还撒谎啊”,然后就又打其,小龙说:“你给我50元就行,那 100元给你哥送去吧”,然后权冬冬手里拿着一把大甩刀过来了,说:“你磨叽啥,赶紧把钱拿出来”,其钱给小江了。小龙过来把他的电子手表戴在其的手脖子上,说让其晚上到立交桥下等他,他还给其钱。当天晚上八点钟其去立交桥等小龙,他没来。当时小龙拿了一把小甩刀,权冬冬拿了一把大甩刀;35、被害人马骁2005年 6月14日证实案件当天其和王晓川、黄漠走到文化路洗浴中心时被几个人叫到台球室门口,又让他们去台球室西侧的胡同,他们想走,从台球室出来两个十五六的男孩,其中一个人拿着刀把他们截住了,他们就跟着黄毛进了胡同,黄毛问他们有没有钱,其说没有,拿刀的那个说没有钱我们一个个打,然后又给他们领到胡同里边一个个问,问他俩时其没听见,问其时其说带了50元钱,这时后边拿刀的人用刀不知砍了什么东西,其怕了就把钱拿出来了,其把50元钱给了黄毛,把7元钱也给他了;36、被害人黄漠2005年6月15日证实案发当天其和王晓川、马骁在台球室门口看见有两个人让他们过去,小龙让他们进台球室,他们刚要进,小龙说不用进了,让他们去一个胡同里,这时从台球室出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拿着刀截住了他们,他们很怕,就跟着小龙进了胡同,小龙说最近有点事需要钱,问他们身上有没有钱,马骁拿出55元钱,其拿出 4元钱给小龙,小龙没要,说让他们先拿着,就把他们领到胡同里面。让那个拿刀的和另一个看着他们,小龙一个个找他们谈话,找到其时,让其蹲在那里,其怕小龙打就把身上的 4元钱给了小龙;37、被害人刘小亮2005年6月15日证实2005年6月 4日其和范超、董闯在金百合游戏厅门前被小龙叫住,小龙管他们要钱,他们挺害怕,其就从兜里掏出 2元钱;38、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39、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赵龙系1989年11月11日出生;张俊江系1991年4月4日出生;权冬冬系1988年11月29日出生;40、书证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证实2005年 6月13日被告人赵金龙、张俊江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41、其它证据;42、三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判案理由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龙、张俊江、权冬冬伙同他人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但指控第 1、2、3、5、6、 7、8、9、10、11、12、13、17、18、19、21、22、23、24、26、27、28、30、31起抢劫犯罪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 1号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第七条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 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八条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赵龙、张俊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权冬冬在第 9、31起其伙同他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强拿硬要其他未成年人财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法释[2006] 1号第八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但因权冬冬只参与作案两起,没有达到“多次”,故权冬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 4、14、15、16、20、25、29、32、33、34起抢劫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这几起犯罪,被告人均是“携带凶器”作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携带凶器”并“亮出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精神受到强制,如遇抗拒会立即转为暴力劫取罪的特征。所以,不管行为人主观意图如何,犯罪过程情形如何,均应以抢劫罪论。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系未成年人犯罪,能认罪悔罪等具体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意见部分符合案情,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十七条一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5年6月13日至2009年6月1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张俊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5年6月13日至2008年6月1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权冬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5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