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鸡西市委、鸡西市政府关于制止婚丧事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
附录:
中共鸡西市委、鸡西市政府关于制止婚丧事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
中共鸡西市委、鸡西市政府
关于制止婚丧事大操大办的
若干规定
为了坚决制止婚丧事大操大办的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婚事新办的原则
1、婚事操办要尽量从简,做到不潜机索要和变相收财礼,不召集宾朋大摆宴席。
2、购置结婚用品不超过个人经济承担能力。
3、反对在婚礼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和其它不健康的陈规旧习。
4、不准在婚事活动中,以种种理由占国家和集体的便宜。
第二条 婚事用车
1、要租用出租汽车,不准动用公用汽车,不准组织车队。
2、无出租汽车的区、乡, 由区指定少量公用汽车出租,兼办婚事,并由工商、税务、物价、公安部门联合审定收费办法和标准。
3、凡参与婚事活动的非指定公用汽车,一经发现,给予批准出租者经济处罚,停驶该车3个月,缴销驾驶执照。
第三条 婚事新办形式
1、以集体婚礼为主要形式。
2、根据个人兴趣、爱好,选择有纪念意义的形式。
3、注意尊重少数民族健康的婚礼习俗。
第四条 组织领导
1、各级党组织要把婚事新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认真抓好。
2、各单位在条件成熟时, 要成立婚事理事会,负责组织、管理、帮办本单位职工及其子女的婚事。
3、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以及民政、公安、街道等单位,要齐抓共管,分工负责。
第五条 丧事简办原则
1、丧事活动必须遵照市政府1984年4月22日颁发的《鸡西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2、坚决制止土葬和变相土葬,坚决制止在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本规定由各级党、政组织负责监督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87年8月4日